第二节 刑事审判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2~1985年末,伊春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案件12715件(不含1970年前铁力、嘉荫法院数)。其中,反革命案件848件,占6.67%;经济犯罪案件1187件,占9.34%。1953~1957年,县人民法院时期,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案件3602件,占1952年以来审判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28.33%;1958~1963年,市人民法院时期,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案件3098件,占1952年以来审判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24.36%;1979~1985年,市中级人民法院时期,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案件5166件,占1952年以来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40.63%。以上3个时期审判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合计11866件,占1952年以来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案件总数的93.22%。
一、审判反革命案件
1953~1963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配合“镇反”、“清理中间层”,审判713件历史反革命案件及破坏林区革命和生产的现行反革命案件,占当时审理各类案件总数的12.2%。1973~1978年,全地区审判反革命案件119件,占同期审理案件总数的17.3%。
1953~1963年、1973~1978年,伊春法院这两个时期共审判反革命案件832件(不含“文化大革命”中保卫部审判组审理的件数),占1952年以来审判一审反革命案件总数的98%。1980~1984年,只有3件反革命案件,1985年没有。
二、审判普通刑事案件
1952~1985年末,伊春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普通刑事案件10734件。其中,杀人、强奸、抢劫、流氓、重伤害、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占同时期审判普通刑事案件的55.6%。
1979~1985年,共审判各类一审刑事案件4852件,与1973~1978年审判的各类一审刑事案件相比增加6倍。在本时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3999件刑事案件的5400名被告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494人,判处三大刑(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301人。重刑面为33.3%。
1982年,从重从快判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246件,在当年发生法律效力的263人,判处三大刑共23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01人。
1983~1985年,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市开展“严打”斗争。1983年8月~1985年底,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2354件、3239人,同期发生法律效力2951人。“严打”期间,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数为全市人口数的3.12‰左右。其中判处三大刑共246人,5年以上有期徒刑1070名,重刑面为44.6%。在发生法律效力的人犯中,属于上述7个方面的重点打击对象占67.2%。
三、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952年,县人民法院建院初期,结合“三反”、“五反”运动,为保卫林区经济建设,审判一批贪污案件。1953~1963年,审判贪污和投机倒把案件835件,占1952~1985年审判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70.3%。其中,除有20件投机倒把案件外均为贪污案件。1979~1985年,审判各类一审经济犯罪案件314件,占1952~1985年审判经济犯罪案件总数的26.5%。其中,贪污案件142件。同时审理了少数受贿、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倒卖票证、制造贩卖毒品等以前没审理过的案件。1983~1985年,审判一审盗伐滥伐林木案件43件,占同期审判经济犯罪案件的13.7%。1979~1985年,发生法律效力的302名经济犯罪人犯中,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99人,无期徒刑的3人。1983~1985年,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审判各类一审经济犯罪案件310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37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1985年,两级法院审判经济犯罪案件132件。其中,盗窃公共财物76件、贪污25件、盗窃林木17件、诈骗公共财物14件、受贿2件、制造贩卖毒品1件。同期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6人,判处无期徒刑的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