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2~1985年末,共审理一审民事案件26223件。其中,婚姻案件14065件、赔偿案件3619件、债务案件2143件。1953~1957年审理2947件,1958~1963年审理3382件,1964~1965年审理1210件,1973~1978年审理3560件。1980~1985年,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15124件,是1952~1979年,审理民事案件的1.36倍。1985年审理各类一审民事案件2957件,结案率为98%,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 公布施行前的1981年相比,受案增加14.5%,结案率提高6.3%。
一、审理婚姻案件
县人民法院成立初,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派出工作人员深入山场、村屯宣传,同时,公开审理有代表性的包办买卖婚姻案例。县人民法院时期,共审理婚姻案件1752件,占同期审理民事案件总数的59.5%;市人民法院时期,共审理婚姻案件2230件,占同期审理民事案件总数的66%。1964~1979年,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不足50%。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婚姻案件中的有关规定更加具体、明确和完善,婚姻案件一度上升。1985年,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54.2%。1980~1985年,两级法院审结一审离婚案件8056件。其中,受理结案6470件,占结案总数的80.3%;判决结案的267件,占结案总数的3.3%。调解离婚4290件,调解和好的2174件,判决准予离婚233件,不准予离婚的34件,在8056件已结案件中,离婚的占56.2%。
1985年,针对伊春在离婚率高于全国近10倍的情况下,两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凡是有和好希望的,促其和好,对确已不可挽回的准予离婚,对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故意制造感情破裂的当事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二、审理财产权益案件
1952~1985年,两级法院共审理财产权益纠纷案件6484件,仅次于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24.7%。其中,房屋纠纷案件722件,债务纠纷案件2143件,损害赔偿案件3617件。80年代,伊春债务案件大幅度上升,1985年比1980年上升159.3%。此外,赔偿案件在财产权益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绝大多数为损害赔偿。两级法院对于那些当事人无明显过错的特殊赔偿案件,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都依据有关民事政策,本着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如刘善洁诉王显娥公鸡啄伤眼睛赔偿一案。王显娥家饲养的公鸡,将在街上玩的刘善洁(4岁)的左眼啄伤失明,损失395元。因饲养的动物致人损伤,如何赔偿,当时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从公平角度,饲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王显娥承担刘善洁大部分经济损失及更换假眼球的费用。
1982年前,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1982年后,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着重调解”的方针。1953~1963年,审理的民事案件有90%是就地解决的。1973~1979年,五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300余件民事案件,只有3件是判决结案的,调解结案的占99%。1980~1985年,两级法院审结的民事一审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78.98%。1985年,两级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2398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220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