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1952~1980年,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审理。1980年,市中级法院和辖区内21个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经济审判庭,审理包括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在内的经济案件。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开始实施,两级法院利用报纸、电台、广播、板报、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仅到各基层单位以会议形式宣讲就有263次,受教育近60万人次。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的受案范围下达后,两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开始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仍由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1984~1985年,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一审经济纠纷案件742件,解决诉讼标的额1283万元。其中,1985年审结452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731万元,已执行528万元。比1984年审理案件数增加96.8%。诉讼标的金额增加30.8%。
1983~1985年,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购销合同纠纷案件364件,占同期全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45.7%。且多为木材或木制品购销合同。1985年,两级法院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24件,在审结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在本地,被告在外地的106件,为当地企业收回货款144万元。乌马河区法院和新青区法院审结原告在本地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9件,收回货款58万元。原告是外地的141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360余万元。铁力县法院为山东、天津、辽宁等地的12个单位索回被骗取的购木材预付款29万元。本年,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采取欺骗手段订假合同的案件23件,所骗取的资金和货物折款205万元。在此期间,还审理了企业内部承包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84年,两级法院开展试办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8件。1985年,这两类合同纠纷的数量仅次于购销合同纠纷,分别占经济案件总数的30.2%和23%。
1982~1985年,市两级法院分别深入到216个基层企业和单位审查合同3400余份。对签约不完备的250份各类合同,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对172份无效合同,提出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建议。其中,1983年市中级法院在组织审判人员到14个工厂、企业宣讲《经济合同法》的同时,协助企业审查各种合同750份,对有问题的79份合同,协助企业采取了补救措施。1984~1985年,乌马河区法院调查研究了辖区内1700多份木材购销、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两级法院协助当地林业企业索要外地欠款100余万元。1985年,市两级法院结合调查研究和办案,提出司法建议4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