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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审判监督

第五节 审判监督


  1952~1985年,伊春法院共审理各类二审和再审案件4989件。其中,大部分是1980~1985年审理的。
  一、审理二审案件
  1964年,成立特区中级法院,负责辖区二审案件,并审理了一批二审案件。1980~1985年(1979年以前的数字因资料误毁,无法查询),共审理刑事、民事、经济纠纷二审案件1009件。其中,刑事案件528件、民事案件463件、经济纠纷案件18件。经二审审理,刑事案件改判102件、发回更审59件,改判率和更审率分别为19.3%和11.2%;民事案件改判53件、发回更审43件,改判率和更审率分别为11.4%和9.3%;经济纠纷案件改判和更审各1件,改判和更审率均为5.6%。1985年,刑事、民事、经济纠纷3类二审案件,分别为68件、166件和18件;经审理、改判的分别是11件、6件和1件,发回更审的分别是3件、8件和1件。
  二、审查申诉案件
  1952年,伊春法院设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科)。通过接待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审查告诉、申诉材料,并通过院长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决定再审。1979~1985年,全市有3800多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直系亲属通过来信来访提出申诉,立案复查3689件。结果维持原判2476件,改判1192件,改判率为32.3%。1983~1984年,两级法院审结反革命申诉案50件,纠正错案16件,审结其它刑事申诉案件306件,纠正错案57件。
  三、复查案件
  1978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开始对“文化大革命”中处理的340件反革命案件进行全面复查。截至1980年6月,复查完313件。其中,平反221件、改判27件、维持原判44件。因刘少奇主席冤案受株连判刑的14起案件,全部平反。1983~1984年,市中级法院依照有关规定,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自检翻阅了1006册有关卷宗,对被判刑的国民党军队起义投诚人员,进行了平反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