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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52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法院负责。1956年,县法院在全县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内部增设法律顾问处,委派了律师。1963年,市法院建立司法行政科。“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地区法院被撤消,司法行政工作中断。
  1978年,市中级法院恢复,司法行政科也随之恢复,主要任务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基层法院恢复组建机构;恢复组建公证、律师组织;指导和探索司法行政的各项改革。1980年11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指示,经市政府批准,以原市中级法院司法行政科为基础,成立市司法局。至此,市的司法行政部门正式纳入市各级政府序列。年内市司法局内设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科、人民调解科、干部教育科和办公室。1983年,市司法局接收市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工作。经过积极筹备,年底市劳改支队正式成立。1985年10月,根据工作需要,市劳动教养所由原科级单位升为副处级单位。同年,市公证处、市律师事务所相继批准为处级单位。到1984年底,全市2县、15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机构组建完毕,1985年底,4个林业局司法行政机构组建完毕,并全面开展工作。
  1980~1985年,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共编印各类法制宣传材料91万份,放映幻灯片500多场次,举行法制宣传报告会5813场次,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1300期,培训人员2万多人,受教育人员总计达90多万人次。全市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3271件,收费6.76万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1055件,民事案件446件。任常年法律顾问71家,收费1.21万元。为适应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的需要,1983~1985年,市劳改支队先后收人犯737人,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先后接收劳教人员804人。全市各级民间调解组织已达1892个,调解人员达到7864人;仅1985年全市调解各类纠纷4875件,避免非正常死亡7人。政法系统内部办政法干警培训班6期,培训学员601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