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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改造

第四节 劳动改造


  1953年,成立劳改农场,接收和管理县法院判决的人犯,任福和为首任场长。1956年,接管了密山县辖的八五○劳改农场,合并后场址设在伊春县红光农场,隶属县公安局直接领导。有工作人员10名,在押人犯130人。武装警戒保卫工作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松花江劳改支队担任。劳改农场以农业生产为主,除保证自给自足,每年还能结余资金近万元。1960年,根据上级关于副县团级单位所辖劳改部门的劳改犯人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市劳改农场撤销,劳改犯人移交绥化永安劳改农场。
  1983年4月,根据中央关于把监狱、劳改、劳教的管理工作移交给司法部门的决定,市司法局开始组建劳改支队,准备工作年底前就绪,经市政府批准为处级单位,隶属市司法局领导。支队队址设在伊春区东升乡向阳农场。1984年初,劳改支队边组建队伍边接收人犯。年底有干警87人。接收人犯520多人。劳改农场以农业生产为主,年底农业收入5万多元。
  到1985年,干警发展到117人,劳改犯人增到737人,支队内设有政治处、生产科、管理科、财装科、办公室,并下设5个大队,分别承担基本建设、农业生产、运输、综合、集训等任务。劳改支队从改造与生产相结合向多种经营、综合利用方向发展。年底,相继开辟砖厂、铁矿场,发展了畜牧业,养耕牛40多头、养鸡2000多只、养猪400多头,支队有耕地1000多亩,年收入10万余元。仅烧砖年产值24万元,获利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