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人民调解
第六节 人民调解
1952年12月县人民法院组建后,其接待室负责人民调解工作,任务是调解一些轻微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组织、领导建立基层调解组织。县法院组建初期,结合全县的普选工作,组成工作组,深入街道着手建立基层调解小组。以伊新区为主的9个街道调解组织,成为全县调解委员组织的雏形。当时的调解成员大多是街道干部和妇女,主要针对居民中的纠纷进行说和。
1953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通则》。随后,全县城镇、乡村开始建立调解组织。此期间,法院干部下基层办案及时对调委员会进行指导、检查,并帮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全县调解工作初步走上了正规化。1958年,市法院对原有的各级调解组织进行了调整充实,同时,采取下基层组织办班和集中辅导等形式,对调解人员进行了普遍的业务培训。本年,人民法院组建了18个治安调解委员会。为推进这项工作的全面开展,推广了带岭区的先进经验,并召开了现场会。“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市人民调解工作进展缓慢。“文化大革命”时期,各级调解组织被砸烂,调解工作一度中断,直到1973年9月,地区中级法院恢复组建后恢复。
1980年,人民调解工作由市中级法院移交市司法局管理,成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科。2县、15区也相继组建司法科,并且配备了专职管理干部。司法部门对其基层调解组织进行整顿和充实,并根据要求,建立了“三级调解网”,即县、区、局成立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街道成立调委会,调委会下设调解小组。1983年,全市调解人员利用人熟、地熟的条件,帮助公安部门破获了一批案件,还配合有关部门帮教失足青少年312人,转好率为80%。截至1985年末,全市已建调解委员会1892个,占应建数的86%。500人以上的工厂、企业已建调委会55个,占应建总数的88%。全市的调解人员达7864人。已培训调解人员43260人次,已整顿各级调委会1072个。仅1985年,全市调解各类纠纷4875件。其中,防止矛盾激化83起,防止非正常死亡7人。年内有29名调解人员和15个调委会受到司法厅的表彰。80年代,司法助理员基本是兼职的,经过调整充实,专职司法助理员增多,到1985年,全市共有司法助理员70人。其中,专职31人、兼职39人。此期间为适应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始了以司法助理员为主的法律服务机构的筹建工作。到年底,各项筹建工作基本就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