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兵役制度
第三章 兵役
第一节 兵役制度
1954年以前,伊春实行志愿兵役制度。1955年3月,志愿兵役制度改为义务兵役制。1978年后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起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同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78年,武警部队开始实行由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义务兵服役期3年,志愿兵服役期12~16年。
1953~1978年,驻伊森警的干部、警士与驻地职工享有同等待遇。故称职业制或薪金制。干警从复员退伍的军人和驻地男性青年职工、驻地的男性待业青年或应届毕业生中招收。转业的干警,均由驻地安置。
1978年后,森警部队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1979年前,伊春边防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和职业民警制两种体制。1979年后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