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役工作
第二节 兵役工作
1953~1958年,以《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为法律依据实施兵役工作。每年定期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军人登记。新兵征集,统一编组造册,由人武部门保管。1959~1970年停止,1980年后恢复。每年结合征兵对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进行登记,1960年前每年为登记合格者发放登记证,并将其列为下年度征集对象。每年春季或秋季按上级征兵命令进行一次。
1978年12月下旬,首批200名义务制警士补入伊春森警支队。截至1985年底,驻伊森警部队已征集义务制警士8批,共1302人;复员退役5批,共843人。驻伊武警部队,1975~1985年,10年间共征集新兵512人,退伍397人。驻伊边警部队1980~1985年,共征集新兵375人,退伍143人,提干6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