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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所有制结构

第二节 所有制结构


  伊春林区所有制结构的变更,大体经历了私营手工业阶段(开发初期到建国前),国营及合作经济并存阶段(1949~1957年),国营与集体经济并存阶段(1958~1978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阶段(1979~1985年)。

  一、国营及合作经济并存阶段

  1949年开始,对私营手工业采取“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使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这期间陆续办起了私人合资的铁木社、铁钉、服装、制砖、制肥皂、木材加工、食品加工等私营合作工业。同年,全市共有私营工业企业145户,国营工业企业4户。到1957年,已有全民所有制企业39户,职工9.97万人。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私人工商业走上合作化道路,企业性质由私人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市集体所有制企业48户,创产值750万元。初步形成以国营经济为主体、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

  二、国营与集体经济并存阶段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时期,市一哄而上办起了农具修配厂、制材厂、酒厂、造纸厂、发电厂、皮革厂等企业,并将部分砖瓦社、被服社等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大炼钢铁运动以后,全市开采了铁矿3处,兴建了炼铁厂13家,石灰石厂2家,耐火材料厂2家,其它40余家。
  1960年,伊春农村人民公社兴办了粮米、榨油、铁木、发电、被服等社办工业333个,并兴建了化工厂、造纸厂、陶瓷厂等15个小型工厂。全市工业企业户数由1957年的87户上升为286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从1957年的39户上升到122户,集体所有制企业由1957年的48户上升到164户。由于建厂时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部分企业很快停工下马。1961年,全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比上年减少25户,集体所有制企业比上年减少40户。
  1962年,遵循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发展了轻工业和手工业生产。1962~1963年,又进行了五次调整。到1963年底,地方工业企业由1960年的273户调整为139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由109户调整为52户。
  1964年,全市企业为115户,其中属于全民的46户、集体的69户。1965年,企业为12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48户、集体所有制企业75户。
  “文化大革命”初期,“割资本主义尾巴”,大砍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大批个体商贩和手工业劳动者下放农村劳动,集体工业由1962年134个减少到71个。
  1970年,开始兴办“五小企业”(小化肥、小煤矿、小农机、小五金、小电厂)。全市先后办起了一批国营厂矿和大集体企业。当年企业达258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18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40户。
  1971年,林业企业有24户,其中大型企业3户(友好林业局、朗乡林业局、南岔木材水解厂),中型企业19户,小型企业2户(乌敏河林业局、伊春林业机械厂)。地方工业企业278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85户,年产值5321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193户,年产值1957万元;乡镇企业17户,年产值197万元。此时,校办工业兴起。
  1975年,全市林业企业为25户,职工人数为137397人。其中,大型企业增加到8户,中型企业14户,小型企业3户,地方工业企业235户,职工人数21492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99户,集体所有制企业136户,乡镇企业发展到49户。
  1977年,伊春市为安置知识青年,兴办了集体经济。林业仍是全民、集体统一核算,企业户数统计上仍是一个林业局为1户全民企业。

  三、国营、集体、联营、个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阶段

  1978年以后,市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在注意改善工农业内部结构的同时,积极扶持集体所有制工业和农村社办工业,使集体经济有了较大发展,打破了全民林业一统局面。
  1979年,全市工业企业有573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37户,集体所有制企业436户。
  1980年,贯彻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快社队企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乡(镇)、村(街)兴办工业逐步发展。年底,全市乡镇企业由1975年的49户发展到105户。
  1983年,全市企业为1265户。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66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02户,个体企业797户;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1985年,伊春市工业企业达3848户,职工309749人,创产值87628万元。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140户,职工218978人,创产值63652万元;集体所有制企业357户,职工90771人(含林办集体职工72279人),创产值22899万元;兴建合资企业1户,创产值175万元;个体企业3350户,创产值9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