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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统计制度

第二节 统计制度



  一、管理体制

  1952年,伊春县政府设统计机构。按照国家统计管理体制要求,企业在按条条上报统计资料的同时,还按地域归属(块块)向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报表,并接受政府统计部门的督促检查,即实行“条块结合”的双轨统计体制。1965年,市统计局受省统计局垂直领导。“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统计机构和统计制度受到破坏,统计工作陷于停顿状态。1970年开始,各级统计机构逐步恢复,人员逐步充实,工作逐步走向正常。1973年,地区统计局成立后,统计管理体制仍实行“条块结合”的“双轨”统计管理体制。1983年,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从1984年1月1日开始在全市执行。

  二、定期报表制

  1950年,东北森林工业总局布置的森工企业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开始实行。制度包括日(旬)报,月、季报表及年度总结报表3类。
  日(旬)报表,主要是生产进度报表。当时有水运流送作业日(旬)报、森铁及马套子运材日(旬)报、制材厂制材日(旬)报表。开发初期都由各林业局、厂统计部门用电话或电报逐级上报。
  1953年,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成立生产调度指挥机构后,改由各级调度部门向总局及林业部生产调度室汇报直至1985年。
  林业定期月季报及年度总结报表,由中央林业部统一制发到各基层企业。它的核算范围、指标体系于1957年、1962年、1964年、1972年与1980年,作了几次大的修订。
  市、省属的企、事业单位及专业部门,原则上都由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定期报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