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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文化大革命”以前,伊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而是按行业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被撤销,陷入瘫痪。
  1978年,伊春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业局、二轻局和商业局联合下发了伊春商联字〔1978〕第235号《关于恢复产销合同制的通知》。从此,伊春地区恢复了产销合同制。
  1979年,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开始了农商合同管理工作。据统计,全地区共签订了工商合同82份,163个品种,金额271万元;农商合同127份,金额588万元。1980年,共签订工商合同242份,102个品种,金额512万元;农商合同134份,27个品种,金额1202万元。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颁布后,全市印发《经济合同法》学习材料3000册。利用召开各种会议,报纸、广播、电视、宣传板和宣传车进行宣传。全市举办由合同管理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合同法培训班6期,参加学习300余人,加强了对企业鉴证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和合同的调解仲裁工作。据统计1981年鉴证农商合同231份,金额763万元,购销合同163份,金额313万元。
  1982年,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开始由签约鉴证转向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和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使经济合同管理逐步走向法制轨道。根据《经济合同法》精神,制定了有关经济合同纠纷立案及审查制度。同时,鉴证合同的种类也从农商、购销合同扩展到建筑,加工承揽,科技协作,装卸运输等方面。据统计,当年鉴证合同9461份,金额3655万元,调解合同纠纷7起,金额16万元。
  1983年,全市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已形成了经济合同管理网络。
  1984年,全市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在依法管理的轨道上迈出了新步伐。一年中,共签约经济合同9070份,签约总金额62621万元,其中鉴证3577份,金额4350万元;接到外市、县签订的备案合同270份,金额10617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37件。2月25日,成立了“伊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合同管理干部增加到27人,任命科、股级经济合同仲裁员23名。还在市人大的领导下,成立经济合同联合调查组,对市区所有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检查,履约率达90%以上,但有部分合同存在着合同条款不清,责任不明,擅自不履行及签订霸王合同等。
  1985年,全市共签订各类合同11.84万份,其中购销合同95428份(包括木材合同5.8万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9500份;加工承揽合同350份;其它合同13122份,履行8.26万份。履约率占各类经济合同总数的69.76%。各区设立经济合同鉴证咨询服务处16个。同年,全市共办理鉴证的经济合同1804份,总价款1.07亿元。全市共收取鉴证费30546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3.2倍;收到各地寄来的咨询函、信134件,协助办理并回复了98件。收到全国各地寄来的备案合同420份,经审查对其中不具备法人资格或无行为能力的13份,均及时回复并予以制止。1985年,全市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45起。其中,铁力、嘉荫两县受理35起,争议额448万元,受案率与上年同期比增加2.92倍。全市已结案125起(包括两县已结的32起)。其中,调解80起,仲裁15起,确认无效合同18起,违法合同8起,移送司法机关4起,待结20起,结案率占受案总数的86.2%。全市共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38468元,通过调解仲裁确立败诉方给胜诉方交纳违约金和赔偿金1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