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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广告管理

第四节 广告管理


  1981年,国务院决定广告管理任务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1982年2月6日伊春市颁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此,伊春市的广告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并且迅速发展。当年经营广告的单位有伊春日报社、伊春人民广播电台、伊春电视台3家,主要经营商品广告。
  1985年,全市仅有伊春市经济信息广告公司经营广告业务。兼营广告的单位有伊春日报社、伊春人民广播电台、伊春电视台、“信息与决策”报社、美溪区工人文化宫5家。
  伊春市在广告管理中,抓了《广告管理暂行条例》的贯彻执行;抓了广告宣传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宏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蚯蚓良种厂是个只想赚钱不顾养殖业户经济效益的单位;开始报社、电台都刊播了这家广告。市广告管理部门发现宏大公司蚯蚓良种厂的虚假广告后,及时通知报社、电台停止刊播该公司的广告,并利用报纸发布消息使蚯蚓养殖户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