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打击投机倒把与走私贩私
第七节 打击投机倒把与走私贩私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松江省人民政府、汤原县政府采取14条措施,对投机倒把的范围和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1951~1952年,一些不法的私人工商业者乘恢复国民经济,抗美援朝市场供应紧张之机,抬高物价,不接受国家的订货,不认真履行加工订货合同,以“五毒”(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财物、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向党、国家、人民发动进攻。为打退资产阶级的猖狂进攻,1952年,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私人工商业中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1963年6月10日,伊春市人民委员会转发了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维护伊春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0年,全市共查获各种投机倒把案件197起,比上年增加了62.8%,其中千元以上的24起。查获各种违章违法案件1232起,比上年增加了122.4%。属于倒卖工业品的103件,倒卖农副产品37件,倒卖票证的15件,倒卖木材及木材调令的8件,代订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4件,倒卖外货的11件,倒卖金银的1件,非法包工的11件,卖假药的7件。涉及国营企业7件,集体企业19件,个人171件。涉及国家干部12人,国家职工43人,社员127人,待业青年28人。作案手段是,走私与投机倒把相勾结,企业与个人相勾结,内外勾结。
1981年4月8日伊春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的通知。年末,全市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208起,其中千元以上案件44起,万元以上案件13起;其中涉及国营、集体企业78件,违法总额540万元;涉及国家干部、职工46件,违法总额7.91万元;涉及个体工商业户22件,违法总额2.7万元;涉及农村社员和城镇闲散人员32件,违法总额8.1万元。在案件中,全市查处非法倒卖木材案件69件,非法出卖木材1.24万立方米。1981年,全市共查处出卖和倒卖木材调令、合同、车皮案件48件,其中出卖和倒卖木材调令25件,计0.25万立方米;合同7份,计700立方米。全年共查处倒卖票证案件21件,其中粮票2.75万公斤。
1983年,全年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51件,其中大案24件,获利万元以上的案件5起;全年共收缴罚没款34.9万元。从查处投机倒把和违章违法案件的情况看,出现了两种新的情况,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搞投机倒把活动的案件有所增加。在查处的案件中,国营企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9%,集体企业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1%。国营、集体企业倒卖木材案件又有所抬头,在查处的案件中,国营企业倒卖木材案件13件。
1985年,全市经济检查工作由主管领导亲自抓。全市经济检查员由1984年的21人增加到56人。据年末统计,全市共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70件,其中就地转手倒卖的22件,万元以上的案件48件;全年共收缴罚没款204.5万元。1985年,查处倒卖木材20.5万立方米,水泥10007吨、钢材215吨、汽车6台、羊毛15855公斤。
同年6月中旬至8月中旬,对全市15个区局重点经销木材的123个企业进行检查时,又发现有违章违法和投机倒把活动的达113户,非法经销木材21.8万余立方米,金额76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