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价格管理
第二节 价格管理
一、工业品价格
市物价管理部门建立后,对地方工业产品出厂价格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于1975年制定了市管商品(产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分级管理目录,确定煤、电、木材、综合利用、建筑材料、化学、机械、五金、铁制小农具、木制农具、炊事用具、木制品、皮革制品、豆制品、酱菜14大类127种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并列入分级管理目录,其中出厂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管理的有53种,按产品归口由市主管业务部门管理的有74种。未列入分级管理目录的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均由市各主管业务部门和县管理。各区无权制定地方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随着地方工业的发展,本市地方工业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到1984年地方工业产品列入市管的价格目录由1975年的127种增加到793种,增加了5.2倍。1984年5月,放宽了地方工业产品物价管理权限,原规定市管的793种地方工业产品价格,下放164种,其中放给各区物价科管理的有131种。国营、集体、乡镇企业批量生产的新产品,凡是国家(省、市)没有牌价的,和没有纳入市计划内的非标准品按物价分管权限,各区物价科有权按工业品作价办法制定价格。各企事业单位利用扶育伐下来的小材小料,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可执行按质论价和浮动价格,浮动幅度不超过10%。家庭经营的小厂和个体手工业者,生产小量零星产品实行产销直接见面,供求双方协商议定价格。对工业产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劣价的原则。地产品实行按质量标准分等定价,适当扩大品种间的差价,优质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价格10~30%;长线产品利润小一点,一般按5~7%掌握;短线产品允许利润高一点,一般按10~15%掌握。消费季节性较强的商品,实行季节差价,旺季执行正常价格,淡季允许工商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降低幅度不超过10%。
1985年,伊春市下放264种地方工业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占市管品种33%。根据“放调结合,小步迈进”的方针,理顺和调整了不合理价格。对生产资料实行双轨制价格,计划内供应的执行国家统一计划价格,计划外部分实行协议价格;二轻和乡镇企业生产计划外产品,价格由企业自定;用议价原材料、燃料生产的产品,允许以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售。为解决价格不合理的问题,确定了一些产品的花色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地区差价和里程差价;三类小商品放开,允许产销双方协商定价,同一品种在同一市场销售可以执行不同价格;根据林区的实际情况,对集体和个人所有林采伐的木材、国营森林工业企业的非统配材及农民与林业联营分成的木材放开经营,实行议购议销;集体企业以“三个剩余物”、薪材为原料所生产的松杂木杆和小径椽檩材,允许企业在省定价格的基础上实行浮动,允许套房用木材(柁檩柱脚)分件出售发运,只要不超出套房的混合平均售价,年终总算基本配套即可;木制品和林化产品,市只管5种大宗产品的中准价格,允许企业在中准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较重要的29种产品价格,由区级物价部门管理,其余180多种产品价格放到企业管理,实行产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农副产品价格
伊春市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统得较死,管得较严,管理权在市和县,下级无权作价。1975年4月,伊春地区制定了物价分级管理商品(产品)目录。从此,明确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种类、品种和分级管理权限。列入目录的有畜产品、水产品、土特产品、干鲜菜、山野菜、废旧物资6大类71个品种,其中市管的有25种,市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的有46种。到1984年,列为市物价管理目录的农副产品已由1975年的71种增加到270种,增加2.8倍。1984年,伊春市农副产品下放管价权限的有121种,其中由主管业务部门管理有的107种,放给区管理的有8种,放由基层单位管理的(实行产销见面)有6种。到1985年,本市农副产品下放管价权限的有244种,占原市管价270个品种的90%。
伊春市地产农副产品收购量较大的是蔬菜。针对伊春市地域广阔,南北气候温差大,蔬菜成熟期不同的情况,全市蔬菜收购实行3个价区,即伊春价区(伊春、友好、上甘岭、乌马河、翠峦、美溪、西林7个区)、南岔价区(南岔、带岭、金山屯3个区);五营价区(五营、红星、新青、汤旺河、乌伊岭5个区),3个价区中以伊春价区为轴,按南岔价区价格比伊春价区价格低10%五营价区价格比伊春价区价格高10%的原则作价。
伊春市历年对地产蔬菜购销价格实施管理的品种:有春菜5种(小白菜、菠菜、韭菜、小葱、水萝卜),夏菜8种(黄瓜、茄子、青椒、西红柿、甘蓝、角瓜、芹菜、豆角),秋菜3种(白菜、马铃薯、萝卜),春、夏菜13个主要品种的购、销价格,根据产销情况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前提下,允许有20%浮动幅度。在确定小品种蔬菜价格时,允许向上浮动15%,向下浮动10%。对早、嫩、鲜、质量好及合乎农商两局规定的质量标准、按计划分期均衡上市的净菜,在价格上给予鼓励。发现菜车中间掺杂次菜,要降等处理。果菜坚持分等收购,分等销售;叶菜分等有困难,实行混等平均价格。塑料大棚蔬菜比大田蔬菜上市时间提前15天,按开行收购价格提高15%收购;提早上市8~10天的比开行收购价格提高10%收购;对延后的黄瓜、辣椒、西红柿按尾期收购价格加价50%收购。秋菜执行毛菜、净菜2个价格,毛菜收购价格低于同等级净菜价格的10%。不论毛、净菜都砍倒后凉晒24小时,不经凉晒的扣减水分15%结算,对带泥土的按实扣量。马铃薯按以下标准收购:一等直径在4.5厘米以上,不冻、不烂、无泥土、无风稍、无青皮,无虫眼、机械划伤不超过2.4%;二等直径在3.5厘米以上,不冻、不烂、无泥土、无风稍、无青皮、无虫眼、机械划伤不超过4%;不足二等的如不超过收购量比重的10%,按二等划价。红、白马铃薯混在一起的,按各占实际比重分别作价。
1985年对市区蔬菜价格实行大管小活、逐步放开的政策。市属15个区地产青椒、茄子、黄瓜、中(早)甘蓝4个夏菜品种和马铃薯、秋白菜,实行合同订购,制定指导性价格,其它蔬菜品种价格放开,实行产销见面,市场调节。
三、饮食服务性收费
1952年,建县前饮食服务行业价格和收费没有统一的规定,全都自行定价和收费。1958年后,实行业务归口管理,饮食业价格、服务性收费均由商业部门管理。
饮食业价格 管理范围为国营饭店、合作饭店和旅店、大车店附设的饭店及旅客食堂(包括主食加工厂、摊床、流动售货车);工厂及城镇公社“五·七”饭店和主食加工厂(站);供销社、铁路、航运、林业、兵团对外经营的饭店、餐车和食堂;也包括招待所、宾馆对外的食堂和餐厅。
作价原则按照“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根据饭菜操作繁简,工效高低,技术水平和单位成本,适当确定饭菜的毛利率。
毛利率的标准 饮食业毛利率(根据历史习惯仍沿用扣价率)总水平(只包括饭店自己加工制作的饭菜,不包括专卖品,购进的成品酱菜和不加工直接销售的罐头)平均为32%。各类毛利率水平为,一类一般米制品为32%;二类,带馅面制品为35%;三类,油炸制品及精制面制品为4%;四类,粗粮制品为35%,煎饼为42%,粘面制品为45%,豆浆、豆腐脑和各种米粥为50%;五类,自制肉制品,质量和购进肉制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与购进肉制品执行同价;质量好于购进肉制品的及零拨菜为28%;六类,操作比较简单的毛炒菜、凉拌菜和一般汤菜为32%;素炒菜在夏季蔬菜大量上市进价低时,毛利率可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40%;七类,操作比较复杂的纯肉熘炒菜,过油菜、挂浆菜和一般风味菜毛利率为36%;山珍、海味和名贵风味为40%;八类,使用肉罐头、菜罐头、水果罐头(不包括原料储存罐头如鲜蘑、竹笋、青豆等)和肉制品做原料的饭菜毛利率为23%,拼盘的价格,按照所拼成的品种,根据上述毛利率规定,分别计价,购进的成品酱菜和罐头(包括改刀和配拼盘出售)及专卖品,按照当地商业部门规定的零售牌价出售。旅客食堂,按照无利不赔的原则作价,毛利率最高不超过25%,非铁路沿线地区,由于煤价偏高,毛利率可高于上述规定1~2%。在具体执行时,各类品种的毛利率可允许上下差1%。
管理权限 毛利率总水平和分类毛利率水平由省统一管理;米面最低吃水量,肉、蛋、禽、鱼最低出品率,干菜泡发率和青菜最高损耗率标准由省饮食服务公司统一规定下达。
1975年,伊春市实行了饮食业价格分级管理办法。市管理主食品价格76种,凉拌、熘炒菜价格152种;区管理主食品价格3种,凉拌、熘炒、毛炒、素炒、零拨菜40种。
1983年,市商业局、物价局管理饮食、冷饮行业的综合毛利率、分类毛利率和定等划级。饮食业按级确定综合毛利率(二级店34%,三级店32%、四级店30%)。市饮食服务公司管理饮食业原材料出品、米面吃水、干菜泡发、青菜损耗4率;各种套菜主食品价格、成品重量、投料标准、质量标准、国营饮食业各种菜肴价格由企业自定;集体、个体饮食业的菜肴价格由各区物价部门管理;饮食服务公司除负责管理所属饮食业网点的价格还要负责制定冷饮的投料标准及质量和价格标准。
全市饮食业普遍实行了投料标准(质量)、成品重量(成本)价格“三公开”制度。
服务性收费 1975年本市非商品收费的管理,列为分级管理目录的有交通运输、机械修理、修配、服装针织加工4个门类,13个部分,包括若干项目的收费标准。确定市管的有公路运输、市内汽车票、汽车修理、拖拉机修理、自行车修配、钟表修配、电机修配、服装加工8部分,市主管业务部门管理的有刻字印字、收音机修理、小五金修配、修鞋、针织加工5部分。1984年,伊春市管理的非商品收费达到669项,其中市管175项,区管理的286项,其余208项收费标准放开。1985年,市管非商品收费175项,下放56项由基层管理,占市管收费项目的32%。同年,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了《伊春市非商品收费管理办法》,对各项收费规定如下:浴池、理发、照相、洗染业的收费标准,定等划级,质量标准根据省规定,由市饮食服务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交通运输收费、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客货运价(票价)、装卸、搬运、托运、养路费,交通监理费,运输证明,行车路单收费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医疗收费、医疗器械修理费、防疫收费、食品卫生检查收费,狂犬疫苗收费、卫生许可证,化学、药物处理,包装器消毒收费,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由市卫生局统一制定,报市物价局审批;各种车辆管理、寄存、年检、牌照、驾驶证、打号、交通监理费、户口本、边防证、养狗挂牌(准养证)收费,驾驶员培训班收费由市公安局管理。收费标准按省规定由市公安局与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公共汽车票价、自来水收费、房租收费,环保排污收费、卫生费、公园收费、占地费、房屋维修费、汽车出租收费,由市城建局统一管理,并与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收费标准。文物、古玩、国画、图书、报刊、轮胎翻修、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电影票价、邮电资费、电话收费等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土地收费、兽医、防疫收费、计量收费、劳动调配费、锅炉、压力容器去垢检验费、农村电话收费、市场、个体工商业管理费、电影片租费、戏剧、文艺演出收费、水利工程使用、供水费、电价(民用电价)保险收费,银行结算手续费等,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印刷工价、资源收费、服装加工、管道煤气、液化气、殡葬收费、汽车修理费、电机修理费、委托、寄存、租赁收费、豆油、挂面加工费等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标准和意见,由物价部门审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