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审计
第七章 审计
1983年,依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9条关于“县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开始建审计机构。11月末,组建市、县审计机构3个,配备18人,并对2户企业进行了审计。
1984年,遵照国家审计署提出的“边组建、边工作”的方针,市审计机关一面抓各区审计机关的组建工作,一面开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维护财经法纪为重点的审计监督。到12月末,市辖15个区的审计局相继成立。同年,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先后对69户企事业单位进行了财经法纪、经济效益和罚没收入专项审计,查出违纪资金78万元,其中收缴上交财政22万元。
1985年,开展对粮食系统、农业银行系统、水利系统的行业审计和公路养路费、城建资金、教育经费的专项审计。还对部分行政执法单位的罚没收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审计独立核算单位181个。查出违纪金额442万元,其中收缴上交财政40万元,占违纪金额的9.1%。为使审计工作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审计机关先后制定了6项审计管理制度。此间,全市20个大中型企业和主管部门相继建立了内审机构,配备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