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伐区作业质量管理 建国初,管理粗放。1951年,冬运作业开始按采伐方案的要求,对伐区作业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1954年,推行采伐带验收制,以降低伐根、清理林场、保留木是否合理等项目为主要检查内容。1963年,林管局制定《伐区作业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伐区作业必须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按伐区生产工艺设计要求进行作业。在作业中必须彻底清理好林场,对有利用价值的梢头木等在采伐作业的同时进行小集中,每堆为8~10层积立方米。在集材作业中大小件子一齐拉,坚持拉一号、净一号、封一号、开一号、不准抛下小件子。检查不合格的伐区要返工,不合格不给换新号。由此,伐区作业质量有了具体标准。1964年,推广东风、新青经验后,建立1年冬夏两次的伐区作业质量定期检查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伐区作业质量检查一度停止。1973年4月,恢复伐区作业质量定期检查验收制度。1975~1977年,伐区作业增加了应采是否未采、枝丫材是否集净等检查内容。1978年,林管局根据省林业总局制定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办法》制定《林业局生产科伐区管理同行业竞赛条例》、《伐区作业质量单项评比奖励办法》,建立伐区定期检查评比制,一次净号作业制、伐区拨交验收制、伐区质量奖惩制,不合格伐区停产返工制等制度。开展伐区作业“五好千分”竞赛。1979年,在铁力林业局召开“伐区管理总结奖励大会”之后,建立伐区检查合格由林业局生产科签字开支的制度,运用经济办法制约伐区作业质量。1980~1981年,国家林业部先后制定颁发《东北、内蒙古林区林业企业伐区拨交验收办法》、《东北、内蒙古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标准》和《国有林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标准》。规定采伐质量、伐区管理、资源利用三大项12小项作业质量检查内容和评比标准,伊春林区开始按此标准检查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由林场、林业局、林管局分级组织。林场对作业小号逐月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林业局每月或每季进行普查或抽查,林管局每半年检查1次,检查面一般不少于全部伐区的1/3。检查采用图上定点,抽样检查的办法。林管局从1973年开始至1985年,坚持进行1年冬夏两次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