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木材检验计量 1949~1950年,原木生产实行山场1次检尺,一般2人一组,1个小班号1个检尺小组,1本野帐。在山场进行造材评等、鉴定质量,然后加盖材种、径级、等级与小组号印。集运材至山楞或中楞后,森铁、平车或水运等运输单位进行抄尺,贮木场到材后复检,加盖公检号印后,归楞入库。复检如与山场检尺数量不符,以贮木场复检数量为准,所差材积列入损益项目。山场伐木造材后实行当日检尺,当日统计材积材种和树种。1951年部分原条集材后,除原木仍在山场检尺外,原条运至山、中楞造材,造材前检原条,造材后检原木,实行2次检尺。原条以长度和中央直径计算材积,不区分品等,造材后再检材种、材长、径级、进行品等区分,加盖号印,计算原木材积。1953年,木材检验按东北森工管理局制订的《木材规格》、《木材检验办法》进行,按《原木鉴定技术员服务规程》对鉴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1954年配备产品验收人员,日生产木材50~80立方米配1名,每增80立方米增配1名;山、中楞抄尺检验员每120~150立方米设2名,每增100立方米增1名。1956年,原条检尺由山、中楞改在装车场进行,仍检中央直径,不进行品等区分。检尺由2人1组改为1人自检。检尺野帐采用三联单形式,原条装车检尺后一联留伐木场,一联由运输单位保存计算运量;一联随车带至贮木场交其木材检验员。原条运至贮木场后,由木材检验员和造材员进行量材造材;造成原木后,在造材台台口进行材种、寸径检量和品等区分,与贮木场商品检验员对检后加盖号印,经选材按楞头归入国库楞垛。山场木材检验员按工段、小工队的装车点配备。这一时期贮木场以段或场为库,自1962年开始实行以楞为库。70年代因山上原条、山下原木2次检尺误差很大,实行山下一次检尺,林场及运输单位完成的运量,统一按贮木场检验材积数量计算。80年代后,各林业局除少量原木生产在山、中楞检尺外,改为山下1次检尺。
一、木材检验管理与组织领导
50年代初,原木生产阶段由作业所、中楞管理所、水运作业所、森铁(平车)管理处、贮木场(出河场)按采、集、运、贮等工序设木材检验人员,即分散管理。50年代中期,实行常年原条流水作业,木材检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商品材调拨检验员由林业局木材科或贮木场下设的检验队领导,木材科进行业务指导。木材生产产品或半产品质量检验管理,由生产技术科领导,管理办法有两种:一种在生产科设专人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分别由各林场、贮木场等基层生产单位管理,也有的在生产科内成立检验大队,由检验大队向各基层派驻场检验员;另一种为林业局下设检验科,由其负责统管,一般检验科下设检验大队。1964~1965年,有的检验大队配了政治指导员和专职的业务队长。70年代,有的检验大队承担全局的木材检验任务,既管生产又管调拨。截至1985年,上述几种管理形式依然存在。
二、木材检验人员技术培训
1950~1952年,森工管理局在南岔林千校开设检尺员培训班。后各森工局以第一批培训的检尺员为骨干,各自培养检尺员。1958年,组织了一批检尺员考试,批准了一批木材产品鉴定员并报林业部备案。1962年,依据国家林业部《木材检验试行条例》规定的木材检验员一、二、三3个等级及各林业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产品鉴定员,各林场的产品鉴定员由林业局委派。1972年,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木材检验人员改做其它工作,木材检验日渐削弱的状况,制订下发了《伊春地区木材检验管理暂行办法》和《伊春地区原条检尺办法》。规定原条进行1次验收,对大小径原条要一根不漏地进行检量。检尺要求做到材长准、中央直径卡的准、野帐记清记全、计算无误差、保证出材率达到95%以上。当年9月,组织各林业局所属林场、贮木场、木材加工厂木材检验员考试。同时,制定颁发了木材检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1975年,组织分片在造材台上造材。检验同时进行的检验员培训考核比赛。1979年,林管局再次组织全地区木材检验员培训班和技术考核定级,并开展木材检验技术选拨竞赛,评比一批木材评等快,计算材积快、准的“铁算盘”、“活材积”、“木材价格一口清”等技术过硬能手。此后,每隔2~3年进行1次培训考核。至1985年,全市共有木材检验人员1931名(不包括成材检验人员),其中干部510名,固定工人1217名,经考核定级的有358名,其中一级29名,二级131名,三级160名,还有一批检尺合同工,在1931名木材检验人员中,10年以上工龄613名,38岁以下的有1130人。
三、木材检验计量标准与工具
50年代使用2米长的尺杆,检量计数按1949年东北林务管理局制定的《东北区新定检尺办法》,检尺的长度以米为单位,径级以厘米为单位(限于偶数,不足偶数的奇数部分不予计算),材积以立方米为单位(枕木计根数),薪材以层积立方米为单位。木材标准尺寸及等级依照1949年《东北木材规格的规定办法》执行。1953年,国家林业部制定了《木材检验办法》,修订了《木材规格》,木材检验计算按新的办法执行。1958年,国家制定了国际GB144-58《原木检验规则》,本林区开始按规则规定检量木材和计算材积,并按省统一制作的标准尺杆检量材长、径级。1959年,国家制定GB153-59板材、GB154-59枕木,GB155-59木材缺陷标准,木材检验计量执行新标准。1961~1963年,国家林业部先后制定颁发了LYB103—61原木材积表、GB198-63原条材积表,各木材生产单位即按新的材积表计算材积。1956年后,推广友好局倪守兴创造的弓形尺。截至1985年,全林区普遍采用了弓形尺量材,并在东北林区推广。1984~1985年,部分贮木场安装地衡检量原条重量,按不同树种的容积量换算材积。到1985年末,双丰、乌马河两个林业局使用了地衡。(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