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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木材调拨

第二节 木材调拨



  一、调拨程序

  1948年前,根据上级指示开条子或下文件,由林务所(贮木场)向需材单位拨付木材。结算方法是现款现货,价款由林务分局经收。车皮由货主自理,实行车板交货,以装车数量作为拨交数量;用户主要是军事单位和哈尔滨市。同年,林区大规模开发,木材供应范围逐渐扩大,除一般原木外,如坑木、电柱等特殊用材及成材、枕木等都开始供应。有关手续逐步趋向制度化。自10月份起,东北林务总局规定一律实行“木材支拨制度”,凭上级“调拨令”拨材。从此建立了生产、库存和拨付数量等报表,供上级掌握情况以便调拨。
  1949年8月,东北林务总局将以前总局、省局和分局已开出的调令一律作废,重新由总局统一发行调令,指定拨材贮木场和拨交月份,过期调令作废;一律实行楞场交货,在存材中点交后凭收据结算,价款实行预交制;车皮由货主自行办理,装车劳力、绳索用具等由贮木场代为准备,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当月运不出的木材,贮木场有为保管的责任,可在下月再运,无须另换调令。
  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农林部森林工业总局设木材处,统筹东北木材调拨业务。伊春森工管理局和所属各森工分局及直属制材厂,也分别设立木材调拨机构,按国家分配的需材单位和数量组织供应木材。同年,“木材调令”改为“木材调拨通知书”。森工管理局接到通知书后,以同样方式下达森工分局。由各森工分局、直属制材厂与需材单位做为当事人,根据通知书签订供货合同。当时,抗美援朝所用木材,一般附有指令性文件,多为枕木和大方,按指定规格限期完成。木材价款的结算由各森工分局和直属制材厂自行办理,结算方式改现款现货为银行“划拨清算”。仍然实行楞场交货,车皮货主自理。此时的木材调运,虽初步建立手续制度,部分工作得到改进,但因其它有关方面管理不善,规章制度不全,造成楞场混乱,库存数字不清,报表不准,存在调拨落空现象。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木材调配局统管木材调运。为提高调拨兑现率,每月召开1次会议进行调拨。会上由各森工管理局(后改称森林工业局),提供各贮木场的供货材料,由调配局指定贮木场。1953年,改月分配为季度分配,改东北木材调配局一竿子插到底为只分配木材调拨指标到伊春森林工业局,再由伊春森工局自行分配调剂。东北木材调配局派长期驻在员督促和协助工作。
  1953年6月~1954年6月,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伊春分局为派出机构,局内未设木材调拨业务实体,调运工作由森工局直接与东北木材调配局办理,驻在员制度亦随之撤销。
  1955年起,“全国木材订货会议”每年举办两次,分别办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木材订货事宜。由各需材主管部门同林业部门签订总体合同,由各具体领材单位同供应单位(森工局或林业局直属加工厂)签订具体合同,具体合同规定领材月份、材树种、规格等级及交货地点等。从此形成了自下而上提报计划-国家平衡分配-召开全国木材订货会议-自上而下逐级调拨的程序。截至1985年,伊春林区一直沿用这一木材调拨程序。

  二、销售计划

  建置初期,木材调拨没有销售计划,仅根据所掌握的存材情况或有关报表进行。1950~1952年,木材需要量渐大,林区仍是向上级平衡分配提报资源,资源数字已不单是库存,也包括愈来愈高的预计生产量,使提报的资源情况带有一定计划性质。
  1953年,森工管理局开始按期编制和提报正式木材销售计划,其原则是“以产定销,以销保产”。木材销售计划每年编制2次,每年9月中旬,森工管理局(木材调运局)召集各基层企业(森工局和直属加工厂的木材科),以会议形式,研究和编制各企业下年销售计划(分清上半年和下半年,材、树种别及数量),由管理局汇总逐级上报,做为木材平衡分配的基础材料和数据。每年4月上、中旬,森工管理局召集各局、厂编制本年下半年销售计划上报中央。这些计划以补足全年销售计划为原则,供下半年全国木材订货会议用。
  自60年代起,林管局对木材销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原则要求是“年度以产定销、季度以销排产,月份以产保销”其执行效果尚好。

  三、统一送货

  1953~1985年,一直执行木材统一送货制度。木材统一送货着眼于产、运、销结合,减少浪费和保证木材供应。
  伊春林区是国家首批试行木材统一送货的地区之一,送货区域最初局限于东北地区,先从各林业局的原木做起,发展到各制材厂的成材。
  1955年,国家林业部转发了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木材送货暂行办法》,规定以哈尔滨、伊春、吉林、内蒙古森工管理局所属的各森工局,为全面实行送货制度的单位,并进一步开展水陆联运送货办法,送货范围逐渐向关内扩大。1962年和1964年,《送货办法》又进行2次修订,使各类项目和约束条款及具体细节更加切合实际,完善可行,直至1985年没有改动。

  四、原木售价

  林区开发初期,原木树种以红松为多,白松(云杉、冷杉)次之,阔叶树种较少。当时原木每立方米平均售价70余元。1952~1955年,最高的年份达到82元,最低为62.5元。
  1956年后,全区生产的原木针叶树渐少,木材售价因原木树种变化开始下降,且下降幅度较大,1956~1960年,原木平均售价最高48.43元,最低41.64元,直到1966年,原木平均售价仍浮动于46~50元。原因主要是伐区生产方式有所改变,普遍大面积皆伐,粗细优劣一起拿,原条造材不尽合理。1967年,普遍实行“采育兼顾伐”后,原木售价开始回升,每立方米平均售价53.32元。到1979年末,每立方米原木平均售价上升到59.65元。
  1980年下半年,国家调整木材出厂价格,在原出厂价格的基础上,平均提高30%。1981年末,全区原木每立方米售价比1979年增加26元多,到1985年底,全区原木平均售价达到98.1元。(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