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销售 一、木材销售量
伊春林区统配木材的销售,原木产品记载始于1951年,锯材产品记载则始于1950年。1950~1985年,全区的16个林业局(不含带岭局)和4个大型直属木材加工企业共为国家提供统配木材、原木16588.4万立方米;锯材2799万立方米。
二、木材去向
伊春是国家的主要木材供应基地之一,其供应范围遍及全国(除台湾省)。据1973~1985年(缺1975年)的12年间供货资料载,需材主管部门有全国(除台湾外)的29个省、市、自治区,65个部、委、办、局等中央部门,23个国防军工单位和5个国防工程;还有北京、上海市木材公司等130多个经营木材单位。其具体用材单位,每年要有7000~8000个。
1973~1985年,林区的原木和锯材供货总量6857万立方米。中央主管部门用量最大的为轻工业部(主要是造纸材),占供货总量的9.9%,年均达56万立方米;其次是煤炭工业部(主要是坑木),占供货总量的8.1%,年均达46万立方米;再次是铁道部(主要为枕木和车辆材)和燃料化工部,分别占供货总量的2.4%和1.7%;交通部和纺织工业部,年需材量平均分别达8万和6万立方米。各省、市、县、自治区用材最多的为黑龙江省,占供货总量的3.6%,年均达25万立方米;还有辽宁省,占供货总量的3%,年均达20万立方米;其次为河北省、北京市、山西省,各占2.3~2.8%不等,年均14~15万立方米;需材较多的还有山东、吉林、河南3省,各占1.2~1.6%,各年均7~9万立方米。其他省区较少,最少的是西北、西南和华南部分省区。12年的累计供货量,福建省为234立方米,云南省为497立方米,贵州省为831立方米。江西、广西、湖南等省区为2206~8948立方米不等,西藏自治区稍多,为13916立方米。
1973~1985年(不含1975年),出口、援外调拨木材计1.1万立方米;用于林业系统锯材加工原料年均200万立方米;林区企业自用材年均为21万立方米。
三、树种与材种
树种 自建置初到50年代中期,全区针叶树种缴库占总量的80%以上,其中红松达50%。到60年代未,针叶树种下降到60~65%,其中红松下降到40%,而阔叶树种增到35~40%。70年代,针叶树种下降到51%,其中红松下降到30%,而阔叶树种上升到49%,针、阔叶树种趋于平衡。80年代以来,针叶树种比重下降到45%,其中红松下降到20%,阔叶树种增到55%。
材种 林区开发初期,采伐的原木有90%以上是等内材(经济材),薪炭材不下山,到50年代末,经济用材比重占85%。60年代中期,开发较早的林业局经济材比重下降,开发较晚的林业局如友好、上甘岭、五营、红星、新青、东风等林业局拥有资源优势,尚可维持整个林区经济材比重。当时,经济材比重仍在85%左右。到本年代后期,各局都已开发多年,经济材比重下降到75~80%之间,等外材上升到20~25%。70年代初期,经济材徘徊在71%左右,等外材上升到29%。
1973年后,由于加强了贮木场合理造材,经济材比重又呈上升趋势,尤其是1978年后,各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职工积极性增高,在同等资源条件下,特殊材、优质材和长材增多。据1973~1983年木材生产缴库年报数字换算,1973年经济材比重占木材生产总量的71.69%,1979年为73.52%,1983年上升到77.33%。1983年经济材的比重在1973年的基础上上升了5.64%,等外材比重则由28.04%下降到22.67%。
1973~1983年,经济用材材种比重也有变化,即价值较高的特殊用材明显增加,一般用材相对减少。以车辆材、造船材、胶合板材为例,1973年分别占总量的4.25%、2.76%和0.69%,到1979年分别提高到10.07%、4.68%和1.68%,1982年分别提高为11.30%、5.15%和3.32%。充分利用小径木材,使之成为等内材,电柱和坑木增加。1973年两项占木材生产总量的比重分别为0.39%和11.33%,1979年上升为0.6%和16.31%,1982年提高到6.96%和18.90%,一般用材相对减少,其比重1973年占木材生产总量的44.35%,1979年降为33.92%,1982年降为32.32%。(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