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检验

第二节 检验



  一、检验队伍

  (一)编制与人员配备

  伊春林区开发建设后,木材检验队伍发展较快,到1954年,已有检验人员500余人。此间,企业管理粗放“木材规格”比较简单,材种较少,当时,检验员小学程度居多。一般会用算盘,能记野帐就算合格的木材检验人员。1958年,木材检验人员达到1100人。1962年,木材生产任务大减,检验人员也相应地减少到980人。
  1963年全区木材检验人员又增加到1150人。检验队伍中出现了“以工代干”人员。1970年朗乡、桃山、铁力、双丰4林业局划归伊春地区,全区木材检验人员为1312人。1971年8月30日伊春地区革命委员会生产部决定从当年毕业待业青年中选拨一批木材检验人员,全区共招收243名。
  1979年4月初,经民主评议和单位审定,全区为1978年8月底前参加木材检验工作合乎三级检验技术标准的“以工代干”人员600多名履行手续转为国家干部。当时,木材检验队伍中有3种成分,即干部、工人、青年(合同工),到1980年,全区有检验人员1512人,其中女性占15%。
  1980年虽然全区木材产量逐年调减,但检验人员并未因此而减少。原因是林业企业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抓住木材检验环节,造材的量材设计以及收、拨、存等工作均都从严要求,以获取木材单位产值的提高。此外,木材生产多集中在冬季突击进行,也决定了检验人员数量无法减少。

  (二)技术培训

  1970年前,伊春林区木材检验员的业务技术培训由企业自行安排。1971年10月,伊春林区木材局于带岭干校举办木材检验人员培训班,学期2个月,培训学员约100人。学习内容有合理造材、木材常识、木材标准和木材缺陷等。1977年上半年,伊春林管局于双子河林校举办木材检验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110人,学期50天,讲授木材检验理论知识并进行现场实物教学。1978年秋,伊春林管局于大丰林业局举办木材检验师资培训班,各企业选派检验员共30人参加培训,学期40天,由2名教师分别讲授“木材常识”、“木材检验技术解释”。本期培训班以实际教学为主,学员分别在铁力、新青、朗乡、东风贮木场实习。1981年4月15日,伊春林管局在双子河林干校再次举办检验人员培训班,各林业企业按规定名额派员参加,学员共129人,历时45天,结业考试学员平均成绩75.8分。1982年起,为等待新的“木材标准”出台,全林区木材检验人员培训工作暂停。

  (三)考核与晋级

  1962年,伊春林区第一次进行木材检验人员全面考核晋级工作。考核分2科,即业务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统一命题,实物由各考区分别选定,均严格监考并限时答出。经考核各林业局有70%的木材检验人员分别被定为一、二、三级检验员,业务技术水平较低,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为见习检验员。1979年,伊春林区又进行了1次大规模的检验技术定级考核,全区设18个考场,统一试题同时开考。实物考试由管理局派到各考场的监考人员就地选取实物标本(原木或板方),标本数量相同,所限答卷时间亦相同。这次定级考核共有1230人参加。经考核被定为检验技术员的38人,定为一级检验员的153人,定为二级检验员的396人,定为三级检验员的515人。另有50年代曾在林业部接受培训,且一直从事木材检验知识讲授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3名商品鉴定员经单独考核并审定,被定为木材检验工程师。

  二、检验工具

  竹尺 为原条量材设计并原木检量的工具,规格有1米和2米2种。尺杆表面刻度采用烙制,以0.5厘米为刻度线,亦有根据原木径级进位需要,标记进位刻度的。竹尺在70年代前,曾在林业企业木材检验中广为利用。金属制成的“弓形尺”用于原条量材设计后,2米竹尺即被取代,但1米长竹尺仍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弓形尺 采用铝合金或钢筋加工而成,因其形似弓。量材效率较竹尺高2倍,且准确率高,但遇有弯曲较大的原条不易量准。该工具在1964年末由友好贮木场检验员倪守兴根据土地改革时丈量土地之弓模拟设计而成。
  卡尺 是尺板按公制标准刻度制成,无进位刻度。检验员用其卡量原条中央直径而求得原条材积。自林业企业原条生产开始,一直采用卡尺检量。
  号印 用钢制成,检验员对已经验收的原木加盖各种号印,以明确其材种等级、径级、场标、公检、公放和检尺小组等。

  三、岗位及其操作

  (一)原条量材设计

  自1955年贮木场进行原条造材开始,量材设计即为造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每道电锯(油锯)配备1名检验员参与造材生产作业。量材的主要原则是“三优先一降低”,即优先量造特殊材、优质材和长材,降低次、小薪材和等外材比重。量材按照5个步骤进行,即看、敲、量、算、划。其中看即对原条周身仔细观察,掌握原条各部位存在的各种缺陷;敲即借助斧、锤、棒等敲击,以判断原条内部缺陷程度;量即量取原条长度,检量主要缺陷的尺寸,探量腐朽深度;算即依据看、敲、量的结果确定设计方案;划即按照确定之设计方案,划出每截原木的长度标志,以示下锯部位。

  (二)产品评等鉴定

  原木产品评定等级和确定材种,由比较熟悉《木材标准》和鉴别缺陷能力较强的检验员担任。50年代中期,原条运到贮木场进行造材,造材台上配备鉴定员,对造后原木评等和确定材种,工人则据此进行选材卸木。60年代中期,吉林省大石头林业局创造原木“标号”经验后,伊春林区予以推广。该经验不仅在缴库、支拨检验时应用,在造材产品鉴定中也予应用。

  (三)缴库验收

  商品材缴库验收在最终楞场(出河场)进行。验收时检验员逐根评等级,确定材种,加盖等级、径级、材种和小组号印(描号),据实验收,记入野帐,作为缴库的原始凭证。50年代,缴库在贮木场进行,一般是在卸后或出河时检尺验收。当时,森铁运材企业也有最终车站交接验收的,即由检验员根据运转车长携带的装车楞场货运小票逐车对照,验毕运送贮木场卸车。如查验对照发现差错重新检尺订正,并将所差之材种、数量定期反馈山中楞场装车点。拖拉机拖运原木或畜力“连楂滚”到贮木场者,2名检尺员为一组,1人持尺杆和号印检量,1人持原始野帐和铅笔记帐。检量者每检量1根原木须同时唱念其树种、材种、材长、径级、等级,记帐检验员则据此记入野帐,待当日运材结束后,即按野帐计算,并加以整理汇总,做为上报缴库数字和支付工资的原始凭证。
  60年代中期,各贮木场全部为原条到材。部分贮木场开始在造材台上一次检尺验收,即在台上逐根检量造后原木记入缴库野帐,同时,分清每车原条林场别。另一种形式为楞头缴库,即造材后的原木经选卸在楞位上检尺(描号)验收,可与以楞为库结合起来,经汇总即为全场缴库数,分楞单独统计可做为楞卡数。2种缴库形式一直沿袭未改,但以后者居多。

  (四)以楞为库

  即在楞区进行缴库。自1962年后,贮木场实行以楞为库做为木材商品化管理的一个内容。以楞为库意在准确掌握每个楞位上原木的长度、树材种别、根数、米数等分楞建卡,场设记卡员掌握其缴入或支出及结存等。缴库方法,每2~3名检验员为一小组,每天进行2~3次缴库验收。缴库验收时,1人持尺杆、铅油或墨汁及毛刷;1人持野帐、铅笔并尺杆,各在原木的一端,逐根检量记入缴库验收原始野帐;同时,将其等级、径级描在原木端面上。为支拨检尺便利,标号均在楞垛原木一侧断面上显示,统一用分数式表示,分母与分子各分别代表等级和径级。

  (五)原木支拨

  建国初期,原木销售与调拨多为“现款现货”结算,按东北人民政府森工部门的指示和规定,执行以“楞场拨交”为主的交接方法。即指定楞位后,由供需双方对检准确后签字盖章,该楞原木即为拨出,在需方未运出前,供方代为保管。1952年开始,原木支拨检尺执行“车板交货”。操作过程为每一装车作业小组配2名检验员跟随检尺,需方也相应地配2名检尺员与供方对检。检尺时,供方以1人检量原木径级并同时唱念其树种、材种、等级、径级、材长,还要加盖场标、公放号印;1人持野帐按其唱念内容记入原始凭证,以“正”字记根数。需方检尺员在场严密监督检量与记帐,有时随后复检。在互检过程中供需双方常因数量和质量发行争执,甚至发生斗殴现象,致使交接无法进行,最后只得由供需双方派代表调停并协助解决。
  1954年2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了《木材统一送货暂行办法》。7月,伊春林区在部分贮木场试行,年底全部实行。从此,取消“车板交货”,“执行托收承付”和需方收货卸车后验收。供方在装车前,先由配车员将供货单位、到站、树材种一并用粉笔写在车箱板上,检验员据此检尺拨付。工人每装1根,检验员就检量记录1根,待装完1车后按野帐固定格式填写车号车型、到站及收货单位和所使用捆绑工具数量,待装车作业全部完成后,认真计算并整理,做为财务划拨原始根据。同时,及时填写“发货明细表”送交铁路部门随车带给收货单位,以便货到后交接验收。
  1963年后,装车作业大都采用机械。此时,木材“描号”已在一些单位推广,原木支拨检验发生较大变化,检验效率大大提高。2名检验员可完成4台机械装车作业的原木检尺任务,并仍有较足够时间进行缴库检验工作。原因是原木的等级、径级统标在楞垛一侧,便于预先检尺,装完后多退少补,其准确率较高,改变了原来装1根检1根,检尺员时刻不能脱身,此法一直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