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林政管理
第十六篇 林政 森林防火
第一章 林政
第一节 林政管理
50年代,伊春林区的林政管理,按1949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和《东北区山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60年代后,省林业厅制定了相应的林政管理办法和制度,本市林政管理工作逐步加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政管理工作一度陷于瘫痪。进入70年代,又得以恢复和加强。80年代,国家颁布了《森林法》,林政管理走上了依法治林的轨道。
“文化大革命”开始至70年代初,5省(区)及部队的部份人员不遵守规定,乱砍滥伐,共私自运出木材247000多立方米。1971~1978年,林政管理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山林保护管理,制止破坏山林、树木的通知》、国务院《森林保护条例》和《关于伊春林区乱砍滥伐情况》通报精神,开展爱林、护林宣传教育。国发〔1972〕92号文件下发后,全林区健全了林政管理机构、充实了人员,一方面清理和检查外来采伐林木队伍和所运木材;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乱砍滥伐。1979年11月,市政府派出检查组对西林铅锌矿、乌拉嘎金矿局毁林开荒、乱砍滥伐、用好材打拌子等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通告各地。自1972年开始,地区革命委员会先后制定了《关于禁止毁林开荒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自伐材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伊春地区营林员试行条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责任制度,制止乱砍滥伐的歪风,进一步加强林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