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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贯彻《森林法》

第二节 贯彻《森林法》


  1979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开始在全国试行。市委、市政府与林管局为宣传《森林法》,贯彻《森林法》,利用广播、报纸、布告和发行《森林法》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通过贯彻《森林法》(试行)和有关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了乱砍滥伐国家森林是违法犯罪行为,为护林人员加强森林管理提供了有力保证。据统计,1979~1984年,在《森林法》试行的6年中,全市共查处破坏森林案件2665起。1984年破坏森林案件较1981年下降了43%,结案率提高到95%。此间,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宜林“两荒”划拨和利用工作的通知》和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对国营非林业单位和社队集体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通知》,市政府制定了《伊春市林政管理工作条例》、《伊春市森林资源管理实施办法》、《伊春市林政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并对运输木制成品核收木材差价等问题做了规定,强化了林政管理工作。
  1984年9月,国家正式颁布《森林法》后,市长和林管局领导带头上台讲解,各县、区、局、厂、矿成立宣传贯彻领导小组,举办各种学习班,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同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林政大检查的意见》,市政府组织了林业与非林相结合,基层自检与互检相结合,普检与重点解剖相结合的林政大检查。利用冬季采伐季节,开展对乱砍滥伐、倒卖木材的专项打击活动,并规定每年都要组织2~3次的林政大检查。此间,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森林采伐和森工产品经销、运输、加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对全市木材加工厂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