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篇 电业第一章 电力管理第一节 管理体制 1950年,伊春电力工业由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经营。1951年12月31日,伊春森管局成立伊春发电所。1955年,发电所合并于伊春林业机械修配厂,为该厂动力车间。1957年7月,伊春发电所合并于翠峦局发电厂。8月1日,森管局决定翠峦森工局发电厂(含伊春发电所)收归森管局统一管理,翠峦发电厂成为伊春发、供电管理中心。1958年6月3日,翠峦发电厂正式更名为伊春森管局发电厂。1958年12月29日,伊春市林管局电力处成立,一套机构,两个牌子,即伊春林管局电力处,伊春林管局发电厂。
1964年,伊春林管局电力处撤销,改为伊春市电业局(伊春林管局电业局)。同时,将林管局直属的新青林业局发电厂、伊春市工业局所属友好发电厂全部划归市电业局,实行电力统一管理。同年,电业局在市辖13个区(林业局)设立电业管理所。1968年2月,电业局成立革命委员会,党政实行“一元化”领导,下设生产指挥部。
1969年,市革委会将电业局所属发电厂、电业管理所三权(人、财、物)下放给所在区(林业局)管理。次年6月15日收回。1970年4月,电业局更名为地区电业局。1972年,地区电业局增设农电科,同时行使农电的管理职能。1979年,恢复市电业局,为伊春林区和农业办电的行政主管部门。1980年,市机械局改为市机械电力局,市电业局对各自备电厂(站)的行政管理移交给机电局。至1985年,伊春电力工业实行林管局、市电业局和市农电局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