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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营业

第四章 用电

第一节 营业



  一、营业机构

  1949年,汤原县政府在伊春组建县电工大队(5人),隶属县政府秘书科。1951年,县电工大队与县电话所合并,成立伊春电务所,强弱电统管。10月,成立伊春发电所。1955年5月5日,伊春县发电所并入林业机械厂,为该厂动力车间。1957年7月,并入翠峦发电厂,发电厂下设营业科。1958年,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电力处成立,下设营业科,并在伊春、乌马河、双子河、友好等地设临时供电营业组。1964~1985年后,实行系统化管理,电业局设供电、营业科,并在伊春、翠峦、乌马河、友好、上甘岭、五营、红星、新青、东风、乌伊岭、美溪、大丰、南岔区等地设立电业管理所。

  二、报装接电

  凡用户申请报装电,由供电部门统一管理。用户申请用电容量在30千瓦以上由电业局供电科审批,30千瓦以下由各区电业所审批。根据用电量查清该供电区变压器负荷情况,如不超载,可意向批给电权。登记室收取贴费后,由运行班勘测路径,一切完备后由用户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用户3方在图纸上加盖公章,并由建设单位到电业所登记室按规定交纳增容贴费后,送消防部门和电业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如有隐蔽工程,施工的前一天通知电业所,由电业所派员去现场检查,竣工后用户提出竣工报告,电业局供电科和电业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表接电。电业所及时建立电费帐和抄表卡,每月按例日抄表和收取电费。

  三、抄表、核算和收费

  抄表 电业所抄表员按例日抄表,由营业室抄表整理处出帐卡,互相签字盖章,抄表员将表卡领出后,写在帐卡前皮纸上,将突增、突减可疑问题书面报给组长,并负责修补帐卡。同时将抄表整理卡电量算出后,交给营业室制票员,双方签盖后由营业室制票员开始制票。制票经核算无误后,再将抄表卡返回抄表整理员。
  核算 核算员将票据核对无误后,加盖收费章,将电费收据交收费整理员验收,收费整理员在“应收电费发行表盖章”并负责向财务和供电科报表。
  收费 收费整理员将所有票据审核下帐后,将单位托收电费票据交给现金整理人员。由现金整理人员到银行办理单位电费托收手续。将居民电费票据交给收费员,并保存所有存根,互相盖章。收费员每2天出一次票,每次100张,出票时须将上次出票金额90%现金返回财务后方可出票,并按例日按时收费,月末结帐。

  四、电度计量与电价

  根据市政府和林管局的要求,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制定电价政策。经市计委、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后,由电业局执行。电价分类有趸售电价、优惠电价、大宗工业电价、力率电价和照明电价。市电业局从1975年开始对嘉荫县兵团、大西林铁矿、苔青水泥厂等实行趸售电价。1964年始,伊春享受优惠电价的单位有国营林场、农业生产队、街道工厂、五七干校和知识青年点(凡从事农副业生产一律享受优惠电价)。1975年,市革委会决定对伊春市啤酒厂、大修厂、纺纱厂等21个长期亏损的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每度电优惠0.06元,每年电业局少收电费122万元。
  对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电价,即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同时,伊春的照明电价在1975年前,实行包灯制收费,每瓦0.03元。1975年后,用户普及安装电度表后始按计量收费,每千瓦时0.14元。为搞好电能计量,电业局设有电度表室,担负全市用电部门电表校验和管理工作,确保电能计量装置安全合理运行。(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