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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产关系变革

第十九篇 农业

第一章 农业管理

第一节 生产关系变革



  一、租佃关系

  开发初期,伊春林区少有居民,其零散入山者,多以狩猎为主,间或小块垦耕,自行经营。南岔、带岭一带,许、陈两姓等地主占据日本开拓团遗弃土地并租佃给农民耕种,农民租佃前交押金或立租契。每年按收获所得,分秋、夏两季向地主纳地租,一般为“三七分成”(地主三佃户七)。每年农历10月收租,农民逾期交纳则加倍收取。
  辖区铁力、嘉荫(初为乌云、佛山)县,解放前,一直存在租佃关系,其剥削程度与南岔、带岭一带大体相似,其较内地略显轻微,有些关内汉子春来冬去,为一时的生计,作临时租佃,往往种地不多,聊以糊口。

  二、土地改革

  1946年8月,汤原县派土改工作组到南岔(第五区),开展反霸斗争,实行减租减息,并开展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富农及恶霸土地、房产,分给贫下中农及雇农。翌年,全区15个村,1563户、5498人,有1336户、4253人分得了土地,共分土地19084.5亩,粮食35石(合7875公斤)及其它衣物等,并向农民颁发了土地所有证,实现耕者有其田。全区划为贫农有462户、1395人,雇农441户、1525人,中农178户、556人,地主11户、38人,富农22户、61人。(1948年复查纠正15户富农划为中农)。

  三、农业合作化

  (一)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区政府根据中央“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政策,开始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1948年春,学习村(今金锋村)成立了8个换工组。1949年,区委又在南岔镇成立了35个临时互助组,在浩良河村组织2个临时互助组,以此推动全区互助组的发展。到1949年底,全区农村共成立354个临时互助组,占互助组总数的73%;成立常年与三大季互助组131个,共有农民1470户,劳动力2263人。
  互助组由农民自愿结合,一般采用换工形式。一种是小型、灵活季节性的劳率变工互助组;另一种是常年互助组。有共同发展生产计划,有一定组织制度,由劳畜互助、进到技术互助、副业互助。1952年,在浩良河吉星村、梧桐村建立常年互助组。1953年,在苔青村、白林村、西林村、学习村、中兴村、后兴村、永安村、团结村、南岔村、浩良河村、永林村、北阳村建立常年互助组。其遵循等价互利原则,实行评工记分制度,规定报酬标准和换工标准。通过简易记帐,定期结算,相互找补。
  1954年,临时互助组,常年与三大季互助组已发展到1726个,其中常年与三大季互助组1066个。

  (二)初级合作社

  1953年,伊春县在南岔区进行初级农业合作社试点。随即浩良河卜吉星村初级社等相继成立。到1955年,全县组建初级社14个,分布于南岔、伊春、带岭、美溪等地。初级社实行土地入股,社员的私有耕畜、大农具交社统一使用。合作社的总收入在扣除生产费用、管理费用之后,总收益在国家、集体、社员之间进行分配,即向国家上交农业税、集体提留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部分以劳动报酬和土地报酬形式分配给社员。在分配部分中,社员报酬占70%,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报酬占30%左右。社员劳动报酬按劳动工分分配,土地及生产资料按社员入股数额或规定的分红标准分配。

  (三)高级生产合作社

  1956年,伊春县区农业开始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县委、县人委首先在南岔区试点,组织了国庆、先锋、红旗、艾林、振兴5个高级社。后组织县直干部分赴各区开展高级社组建工作。1956年春耕前,县组建37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每社平均135户,较大的有浩良河、吉星、中兴社。到1957年,县高级农业合作社有农户5017户、16238人,劳动力5636人,耕地面积64395亩。
  高级农业合作社实行土地、耕畜和其它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折价转为股份基金,种子等生产底垫金转为生产费股金。本年,37个高级社股金总额达84万元,户均186.9元,每社2.27万元。此外,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以生产队作为固定的劳动组织。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即土地、劳动力、耕畜、大型农具。还实行“三包一奖”,即:包工、包产、包开支、超产奖励。其收益分配取消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红,集体收入扣除生产费和管理费后,在国家、集体、社员之间分配。社员按劳动所得工分分配报酬,高级社采用的评工记分办法有“死分活评”、“死分死记”、“按劳动定额记工”、“按件记工”等多种形式。1957年,市区高级社总收入450万元。其中,生产费118万元,占总收入26.2%;管理费3万元,占总收入0.67%;税金9万元,占总收入2%;集体积累65万元,占14.44%;社员分配257万元,占总收入57.3%。参加分配的劳动日167.3万个,每个劳动日值1.54元。

  (四)人民公社

  1958年,市区组建了带岭、南岔、浩良河、大丰、美溪、伊新、翠峦、双子河、五营、五星、新青11个人民公社,为政社合一体制。原高级社的集体财产一律归公社所有,生产执行国家的指令性计划,社员参加集体统一劳动,产品调拨,统购派购,代替市场交换。分配实行低水平供给制,平均分配代替了按劳分配,有的公社和生产队还逐步办起了大食堂免费供饭。在“一大二公”的影响下,出现了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生产中盲目深翻,破坏了土壤耕作层。“共产风”造成了“一平二调”(在人民公社范围内以平均分配取代按劳分配制度,生产生活资料无偿调拨);无偿调用农民的财物,如南岔人民公社曾平调集体资金7万元,建公社办公楼。1959~1960年,市区将生产大队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办起了国营农场。其中,伊春区将扶林大队合并到红光农场,东升大队合并到东升农场。此外,乌马河区将锦山大队并到乌敏河林业局农场后,社员变成工人,实行工资制,两年间亏损90万元。与此同时,全市还搞了“百头猪场”、“万鸡山”、“万鸭湾”,畜禽存栏下降,粮豆薯大幅度减产。
  1960年,市委做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纠正平调错误的规定(决定)的意见》对“一平二调”进行认真的清理与退赔,根据中央紧急指示信的精神,对全市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车马、农具、劳动力“四固定”。1962年,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60条)规定,恢复了“三包一奖”生产责任制,分配贯彻“多劳多得”按劳分配。133个生产队恢复为基本核算单位。同时,给社员划分了自留地,允许社员饲养猪禽;允许社员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条件下开垦一定数量的荒地;允许社员从事手工业和采集养等副业生产,社员家庭副业产品和收入归社员所有。本年社员家庭副业收入达41.1万元,占当年集体经济总收入的10.5%。其中,自留地收入15.8万元小开荒收入10.3万元,养猪收入8.1万元,其它副业收入6.9万元;户均收入59元。到1966年,市区农村人民公社总收入达到844万元,比1961年增长1.79倍;集体积累达到57万元,比1961年增长了54%;社员分配386万元,比1961年增长了1.3倍;粮豆薯亩产达85.5公斤,比1961年增长了66%;生猪饲养比1961年增加5762头。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市区有73个生产队实行定额、劳力分等、季节标准分并用形式的责任制;有17个生产队实行定额管理。1983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下发后,带岭区、五营区、友好区、上甘岭区、大丰区的31个生产队中实行了包产到户,签订了892份承包合同。友好区3个生产大队全面实行土地承包到户。其时,市区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主要形式有①专业承包。主要用于专业性较强,生产技术较高的生产项目,如塑料大棚、温室、工副业生产和农机具等,把这些生产项目包到专业组和专业户,联系生产成果计算报酬。②联产到组。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定产、定工、定成本,超产奖励等办法,减产按比例付酬的责任制。③联产到劳。即按劳动力分地包产,以产计工,超减按比例奖赔,工分参加生产队统一核算分配。④包产到户。生产队把耕地按人、或人劳比例分配到户,生产队对户实行包产量或产值,包工分、包费用、包产部分由队统一核算分配,超减产部分包奖包赔。⑤包干到户。也叫大包干,即生产队通过承包合同形式,把集体耕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承包到户,由户自主经营,生产成果由承包户完成相应的国家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后,剩下归社员自己。1983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入达490.5万元,占农村总收入32.8%;农民承包经营收入613.9万元,占农村总收入41%;社员自营收入392.5万元,占农村总收入26.2%。人均收入达到281元,比承包前增长92.5%。
  1985年,市区15个区全面实行了土地承包到户,农村出现多种经营方式;统一经营、承包经营,社员自营和新经济联合体。其中,统一经营收入82万元,占农村总收入5.6%;承包经营收入842万元,占57%;社员自营收入552万元,占37.3%;新经济联合体收入占0.1%。本年,农民增加生产投入购置固定资产总值达216万元,户均达628.9元。农民积极购置小四轮拖拉机、耕畜,建温室和塑料大棚,为扩大生产、学习科学种田知识,应用新技术,增施粪肥培植地力,虽遭严重洪涝灾害,所得仍达9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