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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石油

第七节 石油



  一、管理

  1953年3月,成立县煤建公司,统一管理石油商品的计划供应。
  1958年,市煤建石油公司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分为林业、地方两套计划,林管局所属各林业局(厂)生产建设用油由林管局物资处负责,向中央农林部提报申请计划,同时抄报市煤建石油公司。地方用油,由市煤建公司向省公司提报申请计划。
  1966~1977年,林业部将伊春林业生产用油下放到地方管理。由省公司统一平衡分配。伊春公司安排到站计划,并负责供应管理和余缺调剂。
  1978年2月29日,省林业总局和省燃料公司决定,从1978年4月1日起,对省总局所属各林业企业生产建设用油的供应,改由林业部归口审核。全省林业生产用油统一由省林业总局商业局管理,由市石油公司分别向省林业总局和省石油公司提报石油申请计划,由两条渠道进货。
  1966~1970年,供应无计划,使用无定额。1976年,实行凭证定量记录供应,实行供应卡(即记油证、登记卡片)。1977年初,要求汽车、拖拉机在石油消耗上单车核算。据此,市公司在东风林业局召开全市物资科长和计划员会议,推广宁安县单车核算办法。
  1982年,国家从严控制石油商品的供应和消耗。根据石油商品供应紧张的情况,市决定从1982年起每年拿出3000立方米红松原木,同省石油公司、哈尔滨石油站、大庆龙凤石油分站搞协作,每年协作油为5000吨。1983~1984年,多进高价油和议价油29212吨,弥补石油供应不足。
  1985年,按省分配指标,(铁力、嘉荫2县由省戴帽下达计划)分别采取定量包干办法,即①地方部分按计划定量“包干”,超销不补,节约归已。机关企事业、团体(包括生产单位)每台车月定量为200~500公斤,高达800公斤。②公安、消防、救护、救灾平时按低定量标准,特殊情况临时补助,并满足供应。③林业生产建设用油,按木材生产任务,以生产环节的油料消耗定额当基数,按年度分配石油商品。本年,石油总销售量为87291吨,其中汽油销售48364吨、柴油销售33908吨。

  二、供应

  实行坚持合理分配、厉行节约、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和控制消费的原则。
  1953年,县内汽车不多,拖拉机以木柈、木炭作燃料。煤建石油公司凭各单位信件供应油料,没有定量。其他外区局则由当地百货商店、供销社和消费社代售。1955~1957年,全县共有机动车辆834台,石油用量增加,可供量与实际用量差距很大,只能按照货源情况制定供应标准。其标准①机关企事业单位小汽车,每月供应90公斤,摩拖车80公斤。②各单位生产车用油,载重量4吨以下汽车,月供应量400公斤;载重量4吨以上汽车月供应500公斤,最多不得超过600公斤。③用木柈、木炭当燃料的拖拉机,月供应点火汽油10公斤。④对临时抢险、救灾、救护车、消防车需油满足供应。⑤灯用煤油,按每户人口供应,一季度和四季度,每月供应0.5公斤;二、三季度,每月供应0.25公斤。⑥润滑油按主油供应量的3.5%,润滑脂敞开供应。
  1960年后,林业生产基本上实现机械化,加之苏联停止进口,石油商品供应缺口很大,据此,石油商品供应原则,是在原定量供应的基础上压缩,林业、地方各生产单位根据分配计划自行掌握使用。1965年,市石油供应量有所增加,定量标准提高,各局、厂、矿生产汽车台年供应量13吨,拖拉机11吨。当年销售量为16430吨,比上年增长21.6%。其中,汽油销售量5058吨,比上年增长6.1%;柴油销售705吨,比上年增长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