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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管理

第三节 企业管理



  一、民主管理

  供销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监事会、理事会进行管理。
  1949年,汤原县伊春村第一个合作社成立,群众选刘福为经理并推选职员3名。合作社的经营面向群众,受群众监督。县联社成立后,民主管理进一步完善,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理事会主持日常事务,监事会监督业务活动,如此延续到1956年与林区贸易公司合并。1961年,市供销社恢复后,坚持按民主管理程序办事。之后,坚持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重大事宜,对提案认真处理。1983年,供销社体制改革,在实行民主管理、发挥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在业务管理上,供销社实行三大民主(政治民主、计划民主、管理民主),六大协商(进货计划协商、购销合同协商、落实任务协商、验等调价协商、市场管理协商、商品分配协商),同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计盈亏、分别核算的办法和三包(包收购、包上调、包销售),四定(定人员、定资金、定财产、定费用)以及建立采购、销售、运输、结算验收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和经营管理办法。

  二、经营方式

  1981年,供销企业开始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8月,市社制定了《经营承包制试行办法》。首先在市供销商店搞试点,然后全面铺开。初期承包的形式是“四定一包”(定采购、定费用、定资金、定销售、利润包干),工资浮动,超利分成,亏损受罚。1984年,承包形式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是①批发企业实行计划承包,利、奖挂钩,超利分成。②大中型零售企业实行联销计酬,利酬同步,多劳多得。③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利润包干,盈亏自理,照章纳税。1985年,全市供销系统在“四清一建”(清资金、清财产、清帐目、清商品、建立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主要形式有3种,即利润大包干,联销计酬,超利分成。市供销社有8户批发企业(含贸易中心)实行计划承包,超收分成,利奖同步,亏损自补的办法。

  三、财务管理

  1953年,县供销社共有资金15.76万元。其中,流动资金4.22万元,公益金2.13万元,公积金1.17万元。基层供销社共有资金7.7万元。县社共使用银行贷款110万元,国营商业资金50万元。大量使用贷款,加重了供销社负担,当时银行贷款利息4.45厘,县社全年需付银行贷款利息6万元。为此,扩大社员股金,尽量控制外出采购,以降低费用。1954年,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取消了商业信用,不允许基层供销社到国营商业赊销商品。
  1962年,市供销社,逐级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并落实到部、股、人,按利核定贷款指标,大力压缩结算资金,清理资金悬案。同年,全市供销系统实行单项及大类商品核算办法,设置核算商品品种帐目,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中同时上报,并建立进货审批制度,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和购、销、利、费、劳“五定一奖”制度。1963年,全市供销系统对棉花、糖、酒、水果、食品、肉类及主要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等30个品种制定了损耗定额,最高定额(如大伏果)10%,最低定额(如糖、煤油)为1%。1975年,供销系统实行费用开支预、决算制度,每月每个部组根据业务活动情况,按商品流转费用项目,提出开支预算,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执行。
  1981年,全市供货系统实行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同工种竞赛,要求会计报表要正确、准时、完整。财务分析要重点突出、措施具体、报送及时,并按具体条件进行评比奖励。
  1982~1983年,市供销系统开展“一打、二查、三清”工作。即打击经济犯罪、查财经纪律和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清商品、清资金、清资产。查出违纪资金6万元。1985年,结合供销系统的实际,改收付记帐法为借贷记帐法。(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