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购 1953年11月,粮食自由购销改为统购统销,本地产粮食纳入国家收购计划。1954年,收购粮食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政策。采取群众自报余粮数与卖粮数,经民主评议后由国家按数收购的办法。
1955年8月,实行“三定”政策,即(定产、定购、定销)。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1年1评。10月,县委在梧桐进行“三定”试点并召开三级干部会进行部署。1962年,实行粮食定购包干,社队完成征购,卖余粮,奖售工业品。当时规定,每超交750公斤粮食,奖售布票5米、纸烟3条、胶鞋1双。
1965年,对农村生产队的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即核定每年征购任务后,除遇重大灾害适当减免外,3年内征购数量不变。特区最初的征购基数省确定为250吨,由于效果好,“一定三年”政策一直执行到1970年。翌年,铁力、嘉荫两县划入“一定三年”粮食征购任务增至4250吨,其中铁力县2750吨、嘉荫县1250吨、市区250吨。1971年“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征购基数调整为7000吨,其中铁力县4250吨、嘉荫县2250吨、市区500吨。同时,还规定超征购基数交售的粮食和大豆实行加价25%的奖励;严重遭灾时国家保证人均口粮达到190公斤,大牲畜饲料达到300公斤,自产粮不足时由国家返销,但对同一生产队,不能出现又购又销的现象。“一定五年”征购基数不变的政策一直延续到1983年。其间,具体政策有所变化,大豆在总任务中单独体现,单独计算超购加价。1981年,大豆收购价提高,取销大豆征购基数。从1979年起,超购加价的幅度由25%提高到50%;1981年,减少水稻征购基数,交售水稻全数加价50%。
1983年,根据中央关于粮油征购、销售、调拨包干的管理办法,全市征购包干任务为1.4万吨,其中铁力县8000吨、嘉荫县6000吨。生产队完成征购包干任务,留根不受限制,并可自销,市区没有征购包干任务,生产的粮食用于发展畜牧业,灾年国家也不予救济。1983年后,农村普遍实行承包责任制度。翌年,全部取消征购基数,实行按实际交售粮食量,以倒“三七”比例加价,即30%为收购价,70%为超购价,超购价仍按收购价加价50%。
1985年,全市收购粮食采取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的办法。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只限于小麦、水稻、玉米、大豆4种。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实行多渠道经营。年内铁力、嘉阴两县与1800余户农民签订了23280吨的粮食定购合同。(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