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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资供应

第四节 物资供应



  一、供应原则

  1955年前,物资供应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为加强物资供应的计划管理,1955年,实行“就地就近,利废代用”的供应原则。
  1956年,物资供应工作本着“先山上,后山下”的原则,根据“重重急急,人口变化,地区条件,生产特点和各类商品的不同情况”进行安排,并适当照顾特殊需要。1961年,根据市委提出的以林业生产为中心,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积极发展生产,发展“十小”商品的指示精神,本着“一生活,二市场,三建设”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分配。1964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各级物资机构建设的指示精神,物资供应工作坚持从生产出发,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原则。1965年,物资供应的原则是先生产、后基建,先成套后一般,优先保证重点工程,以林业生产建设为中心适当照顾其它需要。
  1973年,根据全国计划会议提出的缩短基本建设战线,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和农业部保定会议精神,结合地区生产建设“以林为主,林农结合,因地制宜,全面发展”的方针,执行“四先四后”(先重点后一般,先维修后制造,先结尾配套后新建,先生产后生活)的供应原则,实行专料专用,优先安排林业生产建设的物资,侧重安排农业物资,适当照顾地方工业,重点保证乌伊岭林业局续建工程、新青纤维板厂结尾工程、输电线路改造、带岭纸浆厂4个重点项目的物资供应。1974年,在分配上,实行“统一计划,归口安排,戴帽统一下达”的办法;在供应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由物资部门统一订货,统一供应,分户记帐,专料专用,统一安排,不许挤占的原则。1980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物资供应工作坚持保计划、保重点(保国家指令性计划、保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同时适当照顾乡镇企业的发展。
  1985年,面对近年来物资需要量大、资源少的情况,抓了主要物资的供应,下发了《主要物资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对钢材、煤炭、木材、水泥、玻璃、化工产品、火工产品、大小汽车的供应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做好全面物资供应的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即保重点项目,保计划内的物资供应,把国家分配的资源全部投放到国家指令性产品和计划内的基本建设上,不留缺口,满足不了的,在协作物资中优先解决;对市确定的重点项目所需要的主要物资进行配套承包,组织供需双方签订承包供应合同,平衡分配,保证市统建住宅、铁力刨花板厂、朗乡集约工程、伊春东升水源工程、资源馆、伊东大桥、图书馆、中心医院等20项重点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使工程按期竣工;对市零星下达的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根据项目、投资来源、工程量和投资额,由各专业公司组织供应,计划内资源解决不了的,由计划外和市场解决;保证火灾、水灾后复建工程所需物资供应,现有资源重点保证上级拨给的救灾物资专料专用,积极组织物资资源保证复建需要。全年供应复建工程钢材1400吨、水泥3400吨(大水泥)、木材2700立方米、玻璃6000标箱,保证了复建工程的按期竣工。

  二、供应方法

  1948年,林业生产的物资供应由南岔林务分局经理科材料股负责,由于当时交通不变,由林业作业所定点领料。1955年,改变了机械配件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了林业机械配件统一供应,缩小了市场采购,纳入计划的达90%。1962年,煤炭供应实行统一计划,分户划拨,由煤矿直接发运到各局、厂的方法,贷款由用煤单位承付。
  1964年,采取了“送货上门”、“五到基层”、“三送上山”的供应方法,“送货上门”是由物资部门直接把主要物资、工具送到生产建设单位;“五到基层”是计划审查到基层,耗料审查到基层,管理工作到基层,调查研究到基层,参加劳动到基层;“三送上山”是计划物资一次送上山,急需物资及时送上山,油脂燃料零星送上山。
  1965年,对各大企业所需的煤炭、水泥等大宗物资供应实行大额直达、小额中转供应方法。
  1977年,在全国物资系统普遍开展了学习大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分配,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撤销了地直有关局的物资仓库,采取由物资部门按指标直拨到局(厂)的供应方法,实行就地就近统一供应。各县、局基层生产单位的物资采购权限全部上收,改变了物资分散,调度不灵,积压浪费等现象。1979年,又进行三点改革,即健全组织,设立值班制度,坚持生产不停,送料不止;深入基层,摸清产、供、销、存情况,主动送料到第一线;做到管供、管用、管节约、管修旧。1982年,在市区和2县增设了供应商店,开展零售业务,把生产建设和民用物资摆上柜台。
  1985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逐步完善直达、中转、送货、承包等供应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改革了物资供应方法,即对计划分配物资,由各专业公司同需方单位签订供货合同,实行“五保”(保证数量,保证质量合格,保证规格品种对路,保证价格收费合理,保证供货及时);对放开的物资,采取物资交易会、衔接会、自由交易的方法,投放市场,敞开销售。同时为生产厂家代签合同,扩大门市供应。

  三、供应对象

  1949年,林区开发建设初期,物资供应的主要对象有各作业所、贮木场、制材厂及农场、商店等共计35个单位。
  1950~1958年,物资供应的对象是,各林务分局(森工局)及所辖的作业所、制材厂、贮木场、学校、医院等单位。1958年12月,林管局下属森工局改为林业局,林业生产规模扩大,物资供应对象有南岔、乌敏河、翠峦、美溪、双子河、友好、大丰、上甘岭、丰林、红星、新青、伊东、东风13个林业局和1个林机厂。1960年,地方供应对象有65个。
  1963年,鹤岗林业局划归伊春林管局,林业物资供应对象有14个林业局和1个林机厂、2个发电厂、1个工程公司。地方供应对象有伊新、翠峦、美溪、大丰、双子河、南岔、带岭、新青、浩良河区及农业局国营农场、农机局、市农机厂、林业科学研究所、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粮食局、教育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文化局、卫生局、房产处、市工会25个单位。1965年,由于物资集中管理,地方供应对象由原来的20多个增加到40余个;林业供应对象由1964年的22个增加到23个。同年,省把伊春特区划为1个经济区,物资供应的对象除特区所辖单位外又增加了带岭林业实验局、南岔铁路材料厂、省属西林铅锌矿、大青川木材制品厂等单位。
  1970年,田升、铁力、桃山、朗乡4个林业局及铁力干馏厂划归林管局领导,林业物资供应对象增至17个林业局、8个厂、1个工程公司。4月,地方物资供应对象增加铁力、嘉荫2县。1973年,林业和地方供应对象共计54个。
  1985年,林业和地方的供应对象有70个,其中林业有30个单位、地方40个单位。(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