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营管理 一、计划管理
(一)物资计划
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材料股根据林区生产建设所需材料制订和掌管材料计划。1952年,森工局及其所辖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主要物资申请办法定货。1954年初,各项物资计划编制缺乏可靠的定额资料,需料计划凭经济估计,结果造成积压和不足,仅统配物资变动总量即占计划的27.4%。1963年6月14,根据国家经委物资管理总局文件规定,凡属林业生产建设所需三类物资均须列入计划,按程序办事。省内供应部分,按管理局制定的三类物资目录在需用季度前45天提出申请计划。同年,林管局物资供应处加强计划的审查和修订,杜绝了“口头计划”、“临时计划”的现象。
1965年,物资分配计划体制,仍贯彻“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方针。对计划审查汇总工作的方法是审查企业申请计划,是否按管理局安排的机械生产方案、投产台数、大中维修而编制的,并以林管局1963年制定的定额为依据,对照企业投产台数及大中维修金额是否超过定额指标,审查各企业在编制计划中是否充分利用库存资源。1977年5月,林业生产建设所需金属材料、机电、化工建材等物资的申请计划,由物资供应站编制;地方生产建设所需的金属材料、机电、化工建材物资的申请计划由地区物资公司编制,由地区物资局综合计划科审核后提出。1980年3月10日,恢复金属材料、机电、化工建材公司,林业地方生产建设所需的物资申请计划由各公司自行编制。
1982年后,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任务包干,物资的申请与订货、短缺物资的求援及组织协作,都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各企业的申请计划按类分品种核实。根据各项生产建设任务,消耗定额和施工预算,实事求是地核算出物资需要计划,合理库存储备,在此基础上编制各项物资申请计划,并继续坚持推行合同制,保证物资计划的兑现。
(二)物资申请渠道
1953年,林业生产建设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向中央林业部提报申请计划。1957年,林业生产建设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向东北森工总局提报申请计划。
1960年,地方需用物资向省物资或商业部门提报申请计划。地方生产建设和经营维修所需统配、部管物资(包括机电二类产品)向省物资局提报申请计划。
1967年后,林业生产建设和地方生产建设所需的统配、部管物资,由市物资局(林管局物资处)向省林业总局和省物资局提报申请计划。
(三)物资分配计划
1950年,森林工业管理局所属材料科根据开发建设所需材料,制订和掌握材料计划。1955年,林管局材料处根据林业部的物资分配计划制订所属单位实际需要的物资分配计划。
1960年4月~1964年9月,改变以条条为主的物资供应方法,实行块块统一编制计划、统一订货、统一分配。对有关物资分配计划规定为市(地区)物资局负责统配、部管和省管的金属材料、机电、木材、油脂、燃料和建筑材料计划的编制,市(地区)物资综合科根据市(地区)下达的生产和基建指标,本着“保证重点,保计划内和照顾一般”的原则进行物资平衡分配。
1973年,有关物资分配计划规定,地区物资局根据生产建设任务,按年、季度制定主要物资的分配方案。在进行物资分配时,根据分配计划,尽量做到集中成批下拨,或验收一批下拨一批,减少零星供应。同年,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地区各县、区、局、厂生产建设所需统配、部管和省管物资由地区物资局按计划统一分配和组织供应。同时,对统配、部管物资原则上实行1年2次分配,第一次在上年的12月,第二次在本年的7~8月,由地区物资局做出分配方案,经地区革委会审查批准后,交各主管业务部门,按分配计划直接分配供应。如有生产任务或基建项目变更时,做调整或补充分配。二类机电产品和机械配件,实行按季(月)整批分拨,一般不零星供应。召开由各县、局、厂及地直有关单位参加的计划会,本着“四先四后”(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先结尾配套、后基建;先简单再生产、后扩大再生产)的原则安排主要物资分配指标。同时,对主要物资(煤炭、配件等),召开专门会议落实分配指标,计划外的生产、基建项目不予安排。1974年,地区物资局制定了伊春地区1974年物资分配供应办法,在分配上,实行“统一计划,归口安排,戴帽统一下达”,在安排中结合资源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1977年,主要物资执行定额供应,如燃料、钢丝绳、钢材、有色金属、电焊条等,按生产任务、机械台班、作业小时、机械大修、维修次数实行定额分配。一般物资、机械配件按消耗资金指标分配。
1982年,主要物资在继续执行定额供应,统一计划管理的基础上,本着“统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对计划内物资不足部分,统一组织市场采购,合理分配。
1985年,在以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指导下,分析生产建设、资源缺口情况,市物资部门召开计划会议,进行综合平衡,衔接分配计划,提出分配草案,对重点工程项目在分配上尽量满足需要,不留缺口;对零星下达和计划外工程项目,一般由市场调节解决,少量的由门市部供应。
(四)物资储备定额管理
1954年前,由于没有合理的储备限额,造成资金大量积压。1954年,超储积压物资总值由77亿元(旧币)增加到83亿元。1955年,森管局材料处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储备,并规定了所属单位的储备量指标。各森工企业的物资供应部门制订了储备定额计划,并坚持按计划执行。
1965年,根据绥化会议精神,在制定储备定额时,考虑了物资消耗数量的大小和进货周期的长短,按林业生产的不同方式制定了储备定额的标准。
1973年,地区物资局配合生产、技术、机械和财务部门,制定和修改了物资储备定额。1977年,地区物资局核定合理周转库存为6790.6万元,其中地方1144.6万元。
1978年,林业部下发了几种主要物资的周转定额,地区物资局按此定额分别不同情况逐项核定了基层单位的库存周转定额。核定时,以1977年各类物资实际消耗量为依据,周转时间按1977年南岔会议各类物资周转月数执行。除按国务院和省要求分品种、规格、型号核定以外,其它物资(包括三类物资)均按上年实际消耗的金额为依据,对已核定完的库存周转定额,地区主管业务部门进行个别抽查,全面审定。
(五)物资消耗定额管理
1949年,林区生产建设所需材料,燃料无消耗定额。1954年,对林业生产的森铁运输、汽车运材、拖拉机集材、流送作业、平车运材、准备作业等,所需的油脂、机械配件、工具及需量大的主要物资的消耗定额进行了标定。1955年4月,管理局召开材料工作会议,要求材料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物资消耗定额工作,并布置于9月末前进行标定和审定完毕。1958年,林业管理局在汇审各所属企业物资消耗定额的基础上,核定了全市年度林业生产物资消耗定额指标。其中有年度车辆检修材料消耗定额指标(包括铸铁、钢材、铸铜等主要材料和补助检、轮检的消耗定额)、年度煤炭消耗定额指标(包括蒸汽机车长途运行、小运转、专用调车、客货运、动力锅炉、火力发电、烘炉、烧砖等消耗项目)、年度柴油消耗定额指标。1963年,制定补充的定额有油脂燃料、生产维修材料、工器具、机械配件消耗定额。各企业组织了定额小组,搜集本企业过去的一些消耗资料、技术资料及过去的各项定额,加以综合整理,重新查定补充不准、不齐、不全的定额,重新组织查定没有定额的材料,编制作业定额草案共7册,在生产实践中试行。
1973年,地区物资局各专业公司深入生产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物资消耗定额。各级物资供应部门实行按定额核实需要量,限额供应,建立定额管理档案。1977年,根据农林部有关指示精神,对生产、维修、机械配件制造用的钢材、木材、有色金属、生铁、炉料、化工原料、煤炭、石油、电力等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定额,在原来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审定。同时,各级物资供应部门,按照重新审定的物资消耗定额,按生产、建设任务组织供应,各需料单位建立了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供应核销制度,达到消耗的定额,供应有标准。
二、价格管理
1951年,林区生产建设所需材料实行国家调拨价格及地方调整价格。1952年,对各林业企业计划内物资,一律执行计划价格,未列入计划及自行采购的物资,执行成本价格。
1955年,根据林业部指示,积压物资对外处理时,原则上低于原价10~15%。同年,森管局制定物资统一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规定:国家统一分配物资及中央各部统一分配物资调出时,按国家规定的调拨价计算,不得加入运杂费及其它费用;自购物资调出时,按进货时原价计算,不得加入运杂费及其它费用。1956年,森林工业管理局供材字第1377号通知《关于潜在物资移交管理局的办法》对潜在物资作价原则规定为:“潜在物资按新旧程度折扣,一般物资可按市场牌价七折至五折作价;国、部控物资照调拨价,按新旧程度折扣;鉴别不能使用而应报废处理的金属制品,经批准后应按废钢铁回收价格计算”。1957年,林业生产所需技术物资改为售价,根据进货实际价格加管理费后做为供应价格。1958年,由于各地大搞物资协作,发生了较多差价收入。1961年,对林业生产超储和积压物资进行了处理。价格原则是:优质优价,按质论价,属于国家统配、部管的合格物资,一律按国家调拨价加1次运费;非统配、部管物资,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处理,无规定价格的三类物资,参照当地国营牌价处理。1973年,地区物资局负责掌握国家有关物资方面的价格政策和费用规定,并定期检查全地区物资价格的执行情况。1978年,根据上级通知精神,地区物资局对收购价格规定为:“凡符合收购范围规定的产品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出厂价格;没有统一出厂价格的,可按省、市自冶区规定的价格执行”。
1983年,为了使价格比较准确地反映价值和促进生产发展,市物资系统计划内物资开始执行供应价格。供应价格按国家规定,由物资购进原价和收取的管理费、进货费、银行利息、仓储费4项费用构成。计划外物资价格在最高限价控制下执行市场价格。同年,国家物价局、物资局确定的作价原则是“合理计费、合理盈利”,改变了物资部门多年来“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作价原则。物资经营企业的利润率为30%。
1984年10月24日,根据省物价局、物资局文件,市物资局作了如下规定:“国家统配、部管物资一律由物资部门统一经营,按规定的作价办法作价供应,商业、供销系统与物资部门交叉经营的生产资料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作价销售,并相互衔接,保持同一市场,同一价格;各级物资部门都实行供应价,严格按着规定的作价办法作价,不准乱摊成本和任意调整收费标准;物资部门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规定执行,即金属材料2.5%(按出厂价计算,下同)、机电产品1.8%、建筑材料3%、化工产品2%、木材3%(已调6%)、煤炭3.5%;林业企业的供应部门,在企业内部组织物资供应不收管理费,对外销售按规定执行;根据市各级物资部门的物资验收入库、搬倒检斤、码垛、过磅、仓储等具体情况,按进货价加收2%的仓储费计入价格成本;物资进货费按市物价局伊价发字[1984]55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银行利息的收费标准,按进货原价的1.2%,计入供应价格;各类物资运输途中损耗,执行省物资局规定的生铁8%、黑色金属3‰、有色金属2%、煤炭1.2%(非铁路沿线另加二次运输的伤耗)、玻璃3%、水泥2%,以吨计量的化工产品3%。不属上列物资发生途中损耗,按实际损耗计算,但一般不超过5%;物资门市部在供应价基础上顺加供零差作价销售,允许上下浮动3%,供零差率为金属材料13%、机电产品10%、化工产品13%、轻工产品10%、一般建材10%、玻璃15%、水泥15%、机械配件6%、三类产品10%。
三、财务管理
1954年,森林工业管理局材料科会计股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并负责对材料的购销进行核算。1960年,森林工业管理局物资供应处设财务科,负责林区物资资金的计划编制、划拨与对外结算。1964年,在整顿财务管理中严格掌握了一不开支(无计划不开支),二不核销(无合法凭证不核销),三不销货(同城不交款不销货、异地无合同不销货,大型设备无银行签证不销货),四不划款(不是物资部门经营的不划款,无计划的不划款,规格、质量、数量不符的不划款,不是国拨价的不划款)。
1973年,物资局成立各专业公司后,财务核算和管理以各专业公司为主。物资局财务科负责汇总编报全局年、季度的财务计划和预、决算,并对各专业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1978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对主要物资库存周转定额进行了核定,实现了储备资金定额管理。主要物资按品种,一般物资按金额核定储备定额,并将定额落实到有关的计划、供应、采购、保管人员。
全市1981年实际库存11360万元,可以参加正常周转的有10548.2万元,超储积压金额811.8万元(其中林业672万元,地方139.8万元)。在超储积压总额中,超储282万元,积压529.8万元。经过分析,超储积压物资,可直接利用的有282万元,需外调处理的99.3万元,需修配加工利用的有23万元,需削价处理的有119.1万元,需要报废的有288.4万元(其中机电产品232万元)。
1982年,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对库存物资结构进行了分析研究。(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