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路运输管理
第五节 公路运输管理
一、货、客运管理
货运“三统”管理 1957年6月24日,县公路运输管理站在车主自愿的前提下,成立了自负盈亏,自运自得的“三统”(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运输社。当时规定,凡运输任务超过1.50元以上的运费和1吨以上运量的,由公路运输站掌握。车主不准揽货,托运单位不许自行雇用零散车辆。1973年,运输车辆增长,运输市场竞争激烈,货运管理在“三统”的基础上,又增加统一票据、统一结算运费。根据运输量的繁简,还实行统筹安排车辆运输,限制了部分多余车辆的营运。1980年后,“三统”管理规定废止。
客运“三定”管理 1980年初试行,客运定线、定时、定班次管理,1985年,正式实行。此时,国营、集体、个体营运成分繁多、对所有营运线路,根据旅客流量多少,确定班时和班次,确定长途车辆的始发、终到和沿途停靠站点。
二、客运线路管理
1985年,按省要求,市客运路线分级管理细则化。凡申请经营辖区公路内客运线路的,由所在市、县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在市运管部门备案;申请经营跨地(市)公路客运线路的,由所在地(市)与跨入地(市)协商,将附有地(市)与跨入地(市)线路的客流量,现有班次及运行情况调查表,一并报省运输管理部门核准。
三、运价管理
(一)货运汽车运价管理
1975年,县人民委员会以第176号伊交字第9号文件批准,实行《伊春县公路胶轮车运价计算细则》。之后,又实行按区域等级确定运价的计算细则。1966年2月,货运汽车取消路面划区分等运价,实行干线、支线统一运价。每吨公里定为0.24元,三轮汽车0.52元。1980年6月,市物价局、市交通局根据中央、省要求,决定汽车运价下调比例,实行新的运价。1984年7月16日,根据省交通厅、物价局重新颁发的《汽车运价实施细则》,市对汽车运价又作了新的调整。即在保持原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恢复里程、货物等级、区域差价。运价结构趋于合理,并于9月1日实施。
(二)客运汽车运价管理
客运汽车运价管理始于1953年。县公路运输站按省制定的每人公里的运价平均180元(旧人民币)规定执行。1954年5月,根据省公路局对省内24条客运路线运价调整的要求,对公路(市内)汽、胶车运价执行新的统一标准,总体下调幅度为4%。1960年,根据省规定不分路面等级和车辆种类,每人公里按0.03元计算,行李每公斤公里按0.003元计价,包裹每公斤公里按0.045元计价,比调整前分别下降了10%。1965年1月3日,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规定,对客运汽车运价进行调整。变过去人公里0.03元为0.028元,比调整前下降6.67%。1985年,市客运汽车运价仍按省标准执行。同时,对市区内出租的东风三轮小客运价及各县、区出租业务进行了核定。即每人公里0.11元,计时包车2.40元。
(三)人畜力车运价管理
1953年前,原松江省虽有畜力运价明文规定,但伊春开发较晚无机构无人管理。同年10月,成立伊春运输营业所后,根据省按不同路线等级制定不同运价标准的要求,冬季马车运价、3级路面运价比夏季低20%,4级路面运价比夏季低37%,对个别山麓、丘陵地区曾作了50%的上调。1956年,由于公路状况有所改善,伊春取消胶轮马车按路面等级运价,按原4级路面规定为基本运价。4月,县公路运输站制定了人力(手推)车价格,实行不分路面等级计价。1957年11月21日,县人委453号伊交字第13号文件,批准了冬季公路汽、胶轮运价,吨公里运价与汽车相同,计时运价则因地区而异。同时,对伊春市区主要停车点的胶轮马车客运价格进行了核定。1960年4月7日,胶轮马车运价实行调整,以路面、车种分别计价。1966年2月,胶轮马车运价按甲、乙、丙3级路面运价以50%幅度下调。1979年,根据全省执行的运价要求,市物价和交通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对畜力车运价以1.75%的幅度下调。1980年6月,市物价和市交通部门对人力车运价进行调整。1982年3月,对承担基本建设物资和粮食运输的胶轮马车,实行临时实物补贴办法,调整了日工车运价。1985年10月25日,根据省要求,制定并实行了关于1吨以下机动车、畜力车、人力车运价及运输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规定。实行计程、计时两种运价形式。同时,规定对伊春区部分运区加收坡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