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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交通监理

第六节 交通监理



  一、安全管理

  1953年始,伊春配备了监理员,负责交通安全管理。1964年,为适应交通事业的发展,始建伊春地区交通监理所,把安全管理列为重要的工作内容。1979年后,鉴于各类机动车猛增,先后建立了由有车单位组织的社会性安联组,选责任心强和有驾驶经验的车管干部担任安联组长,委托安全工作好的有车单位推荐安全员,形成监理员、安联组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管理网络。当时,为预防交通违章,采取路检路查、疏散交通,开展“五月安全月”、“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1982年,成立由10人组成的交通安全管理队,负责路面巡查,取缔违章。整顿了全市驾驶员队伍,重新考核,留优去劣;交通安全管理违章率由1980年的31.6%下降到1982年的24.3%。在路面管理上,实行了“包片、包段、包车队”及“定人、定岗、定任务”,清除路障、改善了道路安全设施。本年,事故次数,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4项指标下降到历史最低限度。为切实加强安全管理,1984年,在各县、区、监理站,普遍配备了事故勘察车和现场勘察箱。嘉荫、铁力2县配备了雷达监视测速仪,市交通监理处增置了电台,定时开机联络,加快了信息传递,强化了科学管理,实现了省、市和市、县交通管理信息迅速传递网络化。

  二、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主要指机动车辆的管理。包括车辆落户、车辆初检、年检、核发行车牌证、过户转籍、鉴定改装定型、车辆报停、报废等内容。

  三、养路费征收

  养路费征收始于1953年。当时还未有专门机构,只有1名专职养路费征收员。1963年后,养路费征收由公路管理部门财务设专人负责。1978年,养路费征收业务转入各级交通监理部门负责。1983年,市交通监理处内设征收科(副科级),并在全市17个县、区交通监理所配备了专职养路费征收员。同年7月1日,按国务院规定,市辖15个区交通管理工作移交公安部门,变为专门养路费征收机构,名称仍为交通监理所。到1985年,全市共有专职养路费征收员46人。
  1953年后,随着机动车的逐年增加,养路费的实际征收计划也逐年增长。1955年,县养路费征收只有10多万元。1980年,全市养路费征收增长到463.1万元,1983年,达到733.8万元,到1985年养路费征收实际完成为1180.1万元,成为发展公路交通事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按国家和省所制定的各项养路费征收规定和政策,实行“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的原则。市养路费征收业务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养路费征收方针政策;负责养路费的征缴;征收内业建设与稽查。征收部门按车辆牌照分类建立“机动车辆总台帐”和“车辆征费台帐”,对辖区内在籍车辆要求做到“四掌握、两知道”,即掌握区内机动车辆总台数、征收车辆台数、个体车辆台数、报停车辆台数;知道减免车辆台数、车辆使用性质,征收票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对有价凭证,设专人保管,实行1车1证。凡作废的养路费票证必须加盖“作废”戳记;对已使用过的票证,须审查验收签字,查漏补缴,个别有车单位或个体车主,采用躲、拖、逃的办法不缴纳养路费,这些车辆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外,还罚以应缴养路费的30~100%的滞纳金。在查漏补缴中,采取县、区进行自检,分片联络和市组织统检3种方法,在查漏补缴中,除向有车单位或个人宣传国家征费政策外,还严格要求征收人员做到“四个一样、六不准”,即对本地车和外地车一样,对熟人和生人一样,有人讲情和无人讲情一样,有无领导在场一样;不准对车主耍态度,不准借故刁难和勒索车主,不准求车主办私事,不准和车主伙吃伙喝,不准酒后上路检车,不准向车主借东西。在查漏补缴中,对长期偷漏费者,通过加罚滞纳金,有效地促使有车单位或个人主动向当地养路费征收部门缴纳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