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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种、税目、税率

第二节 税种、税目、税率


  1950~1985年,伊春市征收的税种有23种。
  货物税 1946年开征,执行合江省地方条例(以下简称地方条例)。1950年改按政务院《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以下简称政务院规定)执行。分为烟酒、纤维、迷信品、日用品、工业品、建筑器材、化妆品、饮食品、农林产品和矿产品10大类,51项,1136个品目。税率为奢侈品、消耗品80~120%;半奢侈品、普通消耗品20~30%;工业品、日用品5~15%,必需品及农林产品3~5%。1958年,货物税并于工商统一税。
  工商税 1946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改为执行政务院规定。其中,营业税,按营业额计算征收43个行业,税率1.5~6%;按收益额计算征收的26个行业,税率1~6%;其它货品,税率8%;摊贩营业税按《摊贩营业牌照税等级》征收。
  工商所得税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印花税 1950年,始征收。保险契据1‰;委托及承揽契据、预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客权契据、租赁契据等7个税目税率为3%。发货单、银钱收据、帐单、记载资本之帐、债券、借贷抵押契据、电影、戏剧及娱乐比赛票券和授产析产契据8个税目税率3%。按件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股票200元(旧人民币),汇兑、储蓄及存入或支出款项单据、提取货物之单据、寄存单据、营业所用之帐簿、预定单据等2000元,委托及承揽契据、预定买卖契据不能计算所载的金额部分、提取货物之帐折、营业所用的簿折5000元。1958年,印花税并于工商统一税。
  交易税 1946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改为执行政务院规定。牲畜税率5%,起征点为1头,手续费最高不超过30%;粮食税率2%,起征点1公斤,手续费最高不超过40%,其它大宗产销货品,税率2~5%,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1953年,棉花交易税并于商品流通税,粮食、土布交易税并于货物税,药材交易税停征,牲畜交易成为独立税种。
  屠宰税 1946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改为执行政务院规定。按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73年,改为按头定额征收,猪每头税额3元,马、骡每匹3元,驴每匹2元,牛每头5元,羊每只0.5元。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46年,开征,当时纳吨税。1950年,改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开征。税率为5%。1959年停征。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开征。电影、戏剧及娱乐业,税率为10~30%,舞场税率为55%,冷食税率10~20%,旅馆5~20%。1953年,特种消费行为税中的文化娱乐改为文化娱乐税,其它合并于营业税。
  城市房地产税 1950年开征。开征时为房产税和地产税2种,1951年9月,确定为城市房地产税。其中: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或帐面价计算税率为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计算税率为1.8%;房地产依标准租金计算税率为18%。
  商品流通税 1953年开征。税目为22项54目,有按定额征收1个目。
  税率20个,最高税率64~65%,其次是10%,最低税率是5%。1958年,改为工商统一税。
  文化娱乐税 1953年开征,此前,属于特种消费行为税。有电影、戏曲、话剧、音乐、曲艺、杂技,伊春市执行丙、丁、戊级税率,丙级税率(10万人以上不满30万人的城市):电影15%,戏曲6%;丁级税率(2万人以上不满10万人的城镇):电影10%,戏曲4%;戊级税率(不满2万人的城镇及农村):电影5%,戏曲2%。
  牲畜交易税 1953年开征。对交易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向买方从价征收。税率为5%。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1日开征。税目分为工农业产品部分,税目122个;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部分3类46项。税率最高40~69%,其次10~39%,最低2~7%。1958~1970年收入40011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42770.7万元的93.55%。1973年并入工商税,1981年只对外商企业和外藉人员征收工商统一税。
  工商所得税 1946年开征,执行《地方条例》,1950年改按政务院规定执行。1952~1980年,收入2267.4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111253.7万元的2.04%。
  1963年,改为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集市交易税。 1962年2月16日起在市浩良河开征。1965年,集市交易税停征,保留税种。
  工商税 1973年开征。其中:工业税目30个,税率5~66%;交通运输税目1个,税率为3%和15%;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税目9个,税率8~40%;商业零售服务及其它业税目4个,税率3~10%。1973~1983年收入5492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收入的97.78%。1984年10月,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4个税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1年开征。税率20%,另外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对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的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1年开征。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其它所得使用比例税率20%。
  增值税 1984年开征。其中:甲类,机械及配件税率14%,汽车14%,机动船舶10%,轴承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6%;乙类,钢坯税率8%,钢材14%,自行车11%,缝纫机12%,电风扇16%,印染绸缎及其它印染机织丝织品10%;西药,原料药10%,成剂药12%。1985年收入956.2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6.43%。
  建筑税1983年10月1日开征。税率10%。1985年收入506.4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2.93%。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开征。税率每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2个半月的,免征;每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2.5~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每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工资4~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每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1985年收入81.6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1.37%。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工业品部分24类260个税目,1个定额税;农、林、牧水产品部分10类,270个税目。税率,工业品部分:烟类30~60%,酒类10~50%,食品饮料类5~22%,纺织品类3~18%,皮革、皮毛、毛织品类5~15%,服装、鞋帽类5%,纸类5~20%,文化用品类5~25%,日用机械和电器类5~40%,电子产品5~20%,日用化工类3~40%,其它轻工产品类5~55%,药类3~5%,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类5~25%,橡胶制品类10~18%,陶瓷类5~12%,建材类3~10%,矿产品类3~15%,电力热力3~25%,发电千度10元,气体类3~15%,成品油类3~35%,化工类3~25%,黑色、白色金属产品类3~15%,其它工业品类5%。农、林、牧、水产品部分3~38%。1985年收入9611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64.63%。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税目11个。税率:商业零售3%,商业批发10%,交通运输3~15%,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政电讯3%,出版事业3%,公用事业3%,娱乐业3~10%,服务业3~10%,临时经营5~10%。1985年收入237.8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6.43%。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开始。大中型企业税率55%,小型企业、饮食服务营利性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本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7073.4万元。其中,大中型企业7060.2万元,小型企业及其它13.2万元,1984年,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6184.7万元。其中,森林工业收入为6058.3万元。1985年,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企业113户,利改税企业盈利户93户,国营企业所得税收入4052.9万元。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开征。国营大中型企业,就其基期利润减去已交所得税与企业留利润额占基期利润的百分比,确定税率。1985年,国营企业调节税收入1056.1万元。
  资源税 1984年10月1日开征。按应税开发产品的销售利润率,超过12%以上的为依据,确定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开征。税率分为伊春区7%;嘉荫、铁力县政府所在地、各区政府所在地5%,不在县区政府所在地的1%。1985年收入591.7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3.9%。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开征。执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1985年收入712.1万元,占工商各税收入的4.78%。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开征,执行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超额累进分级税率。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执行国营企业奖金税的超额累进分级税率。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 1983年开征,征收率10%。1983~1985年,收入4122.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