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货币流通 一、出纳
伊春金融机构建立初期,现金收付实行“个人负责制”。1955年3月,现金出纳实行复点制。1958年,取消“复点制、恢复“个人负责制”;取消钱帐分管,实行会计、出纳“一柜清”。1959年,停止个人负责制。1973年,实行钱帐分管、收付复核和双人管库、双人押运的“三原则”。1979年,在“三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双人临柜、双人守库、定期查库。
二、发行新币兑换旧币
1954年前,林区流通的旧人民币券种,有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4种。1955年3月,按照国务院1955年2月21日发布的命令,银行完成新人民币发行、旧人民币兑换。新人民币1元等于旧人民币1万元,新人民币的面额主币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1957年12月,发行金属分币,面额有1分、2分、5分3种。1964年4月,收兑苏联代印的票券后,即停止发行3元券人民币。1980年12月,增加发行4种金属币,面额有1角、2角、5角、1元4种。由于人们将金属币作为纪念币收藏,2角、5角、1元金属币在社会上很少流通,直至1985年,人民币的票券面额没有增减。
三、货币投放与回笼
林区货币流通,是从工资性支出和企事业单位管理费支出等项目中由银行付出现金,同时通过商品回笼、信用回笼和服务回笼等渠道流回银行。其特点外来购买商品等因素流入的现金小于本地到外地各种采购因素流出的现金;从1950~1985年,一直是现金支出大于现金收入。1952~1985年,银行现金总支出998353万元,抵减现金总收入856002万元,共向市场投放142351万元,年均投放4187万元。1979年后,投放现金较多,年均投放9233元。现金构成的基本比例是支大于收,1952~1985年,收入占收支总额1854355万元的46.16%,支出占收支总额的53.84%。
四、现金管理
主要内容,要求各单位将收入的款项送交人民银行;商定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要求各单位每月提出现金支出计划。1950年11月,银行会同森工管理局共同商定其所属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并规定每年12月对各单位现金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自1953年,银行部门以算细帐的方式,审批现金计划。1962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后,市银行采取3条措施;即是逐级建立现金支付审批权限,严格控制携带大额现金采购、超库存限额保留现金及坐支现金;与劳动、计委等部门配合,按照国家批准的劳动工资指标,实行专户管理,逐笔监督,使用专用支票结算;加强内审外查,对全市1614个货币管理单位的现金库存,本着宁紧勿宽、收入打足、支出打紧的原则,做调整核定。
1977年10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银行重新核定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规定企业销售款要当日回笼,对距银行较远的企业,规定了“二五”回笼制(每星期二、五各回笼1次),并在基层办事处设立现金审查窗口。从1980年始,每年在全市进行2次现金管理大检查。1982年,银行通过加强现金管理,积极配合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活动。全年共堵住现金、工资、奖金等不合理支付1023笔,金额152万元。1983年,在稳定货币、严格控制货币投放中,对扩权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在开户、结算方式、处理业务和服务上给予方便。4月始,现金结算额由30元改为100元。1984年4月,银行对国营企业支付奖金在管理上遵循3条原则,即发放奖金要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可以不封顶;为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在取消奖金封顶后实行奖金惩税办法;在奖金使用上企业有自主权。
五、工资基金管理
1962年,银行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面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各单位需编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资基金结算月报表。银行对各单位发放职工工资的日程,从月初到月末做统一安排,保证货币均衡投放。
1965年下半年,取消工资基金专户,改用工资总额管理卡片。“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一度放松。1972年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银行配合劳动部门加强集体所有制企业、街办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1978年,随国家恢复奖励制度,银行将企事业单位各类奖金的发放也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按国家每年对企业规定的奖金限额,监督支付。1980年,银行对跨地区及市内单位之间职工调动,不再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1983年,银行对扩权企业和试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实行经主管部门审查即予支付的办法。1984年5月,银行对工资、奖金的管理做进一步改革:实行经营承包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单位(包括奖金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企业),只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分配方案或承包合同、工资、奖金来源正常,支付渠道正当,不再逐笔办审批,由开户银行审查支付。此外,银行对工资基金和奖金的监督管理,也由事前逐笔审查,改为事后统计监督。奖金限额由国家规定的年工资2个半月的标准放宽到4个月。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颁发《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后,全市各专业银行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区集体所有制单位中,建立了工资基金专户管理登记簿,加强对工资基金和奖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