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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结算

第三节 会计结算



  一、会计核算

  1950年,伊春金融机构建立会计部门,实行银行会计核算。1955年6月前,会计科目按复式簿记原理,表内科目采用借、贷记帐法,表外科目采用收付记帐法。
  1955年7月,变大复核制为专柜直接复核制,实行3人专柜;帐务组织取消科目日结单,实行会计日记帐,建立科目余额表,原始凭证由单式传票改为复式传票。1958年,又改复式传票为单式传票,恢复科目日结单,取消会计日记帐。1965年,学习齐齐哈尔龙沙银行办事处经验,改进劳务组织,设立综合专柜,实行一柜清,企业存贷款、结算、工资基金、出售凭证等都集中在一个专柜办理。1966年7月,实行现金收付记帐法后,又改为资金收付记帐法。
  伊春金融部门自建立始,其经济核算方法,长期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上缴、经费靠预算、管支不管收的财务管理体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改革财务管理体制,全面实行编报财务收支计划,核定收支、利润、费用,实行固定资产折旧,按资金运用、损失、成本、费用、利润5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取企业基金的办法。

  二、结算方式

  同城结算 1950年前,主要采用支票结算方式,支票既能支取现金,也可划线办理转帐。
  1953年后,除支票外,增加的付款委托书、限额支票、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4种结算方式。同城转帐结算金额起点为30元,开立1本限额支票的限额起点为200元,在有效期内可以补充限额,每次补充限额加未用的限额,不得少于300元。但限额支票的有效日期,不因补充限额而延长。限额支票期满或停止使用时,对未用完的限额,银行当即将它撤销,转回付款单位帐户。
  异地结算 1953年前,主要采用电汇、信汇、汇票3种汇兑结算方式。本年后,相继增加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信用证结算、汇兑结算,每种结算均分为电、信2种。汇兑结算中的信汇可以自带。1978年1月1日,根据省人民银行规定取消了信汇自带。到1985年,同城结算方式没有变化,异地结算增加了省内限额支票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开支信用证金额起点每笔为100元,每次结付款项金额起点为30元。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30元,起点以下的交易用汇兑结算方式清算。汇兑结算分信汇、电汇2种方式,收汇款单位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