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工商信贷 一、贷款项目
1950年,林业贷款210万元。1954年,全市各项贷款余额11179万元。其中,工业9319万元(林业贷款为7348万元),商业贷款1189万元,粮食贷款308万元,其他贷款363万元。1954年末,贷款余额8962万元。1966年,贷款项目开始划细,市各项贷款余额3040万元。其中,工业贷款2331万元(林业贷款为2290万元),工业结算贷款563万元,集体工业贷款89万元,其他商业贷款6万元,其他贷款51万元。
1979年,伊春市年末各项贷款余额2916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17796万元,工业供销企业贷款1955万元,物资部门贷款157万元,工业结算贷款2551万元,集体工业贷款473万元,集体工业设备贷款199万元,商业贷款1312万元,粮食贷款3733万元,供销系统贷款723万元,其他商业贷款112万元,外贸贷款154万元。年末,市区各项贷款余额21353万元,包括工业企业贷款14766万元,工业供销企业贷款1908万元,工业结算贷款2089万元,集体工业贷款362万元,集体工业设备贷款99万元,粮食贷款2014万元,其他商业贷款43万元,外贸贷款72万元。
1985年,全市各项贷款余额65337万元。其中,工业企业贷款37271万元,地方供销企业贷款3432万元,地方物资企业贷款503万元,工业结算贷款2168万元,集体工业贷款3785万元,集体工业设备贷款602万元,小额设备贷款48万元,个体工业贷款63万元,粮食贷款9894万元,外贸贷款266万元,地方商业贷款2266万元,医药商业贷款190万元,其他商业贷款311万元,集体商业贷款800万元,个体商业贷款89万元,轻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424万元,国营工业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1185万元,黄金生产设备贷款1267万元,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205万元,其他贷款568万元。年末,市区各项贷款余额3103万元,地方物资企业贷款192万元,工业结算贷款1768万元,集体工业贷款2289万元,集体工业设备贷款581万元,小额设备贷款48万元,个体工业贷款18万元,粮食贷款6488万元,外贸贷款123万元,其他商业贷款129万元,集体商业贷款488万元,个体商业贷款67万元,其他贷款410万元,轻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424万元,国营企业中短期设备贷款124万元,黄金生产设备贷款9万元,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205万元。
二、贷款利率
国营工业贷款利率 1950年11月20日起,信用放款6个月以内为19.8‰。1951年4月4日,信用放款2个月以内为15‰。1954年1月1日起,月息为4.65‰。1955年10月1日起,定额放款月息4.5‰,超定额及临时放款为4.8‰,不分超定额与定额月息为4.65‰。逾期贷款按原定利率加息10%。1980年4月1日起,逾期贷款加息20%,挤占挪用贷款罚息50%。1982年1月1日,调整利率后,仍执行上述罚息规定。1983年,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从1984年1月1日起,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的规定,一律改按月息6厘计收。
国营商业贷款利率 1951年4月4日起,信用放款2个月以内的为15‰,3个月16.5‰。1953年1月1日起,3个月以内的为11.1‰,4~6个月的为11.4‰,7~9个月的为11.7‰,11~12个月的为12‰。1954年1月1日起,月息为6.9‰。1955年1月1日起,为6‰;10月1日起,逾期贷款按原利率加息10%。1971年10月1日起,为4.2‰。1980年4月1日起,逾期贷款加息20%,挤占挪用贷款罚息50%。1982年1月1日起,为6‰。1984年6月起,议价粮油贷款为6‰。1985年4月1日起,商品储备贷款为6‰。其中,实行存贷分户限额内贷款为5.7‰,临时贷款为6‰;流动资金贷款为6.6‰。其中,实行存贷分户的为6.3‰,议价粮油贷款为6.6‰。
集体工业贷款利率 1955年10月1日起,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为月息4.8‰,手工业小组、供销生产社贷款为月息6‰。1958年1月1日起,集体工业贷款(包括手工业联社、供销社)的利率为6‰。1961年6月1日起,为4.8‰。1962年1月1日起,为6‰。1971年10月1日起,为4.2‰。1982年1月1日起,调整为6‰,逾期贷款加息20%,挤占挪用贷款罚息50%。1985年4月1日起,贷款利率调整为6‰,仍执行上述加息和罚息规定。
集体商业贷款利率 1958年1月1日起,月息7.2‰。1980年1月1日起,安排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月息3.6‰,1985年4月1日,改为月息6.6‰。
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 1979年11月1日~1981年12月,为月息4.2‰。1982年1月1日起,改为6‰。1985年7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机动运输业、个体工业、批零兼营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为月息9.6‰,对从事个体手工业、饮食业、零售商业、种植业、养殖业等月息为8.7‰,对服务业、修理业、人力运输业、建筑修缮业和文化、卫生业贷款月息为7.8‰。
中短期设备贷款利率 1981年前,1~5年(包括5年)月息为4.2‰。1982年后,1年以下(包括1年)月息4.2‰,1~3年,月息为4.8‰,3~5年月息为5.4‰,5~10年月息为6‰,10年以上为6.6‰。1985年4月1日起,调整为1年以下(包括1年)月息为6.6‰,1~3年月息为7.2‰,3~5年月息为7.8‰,5~10年月息为7.84‰,10年以上月息为9‰。
三、信贷业务
1950~1953年,仅有森工企业1家贷款,业务比较单纯。1955年2月,县人民银行在双子河进行清理商业信用和开展结算试点,随后对各森工局普遍进行清理,到10月末,共清理商业信用506万元,占商业信用总额的73%。1956年,对南岔制材一厂、二厂、浩良河制材厂、伊春制材厂、带岭制材厂5个企业进行流动资金查定,并协助森工管理局对所属南岔、大丰、乌马河、翠峦、双子河、友好、上甘岭、五道库8个森工局的流动资金做了查定。明确企业维持正常生产所需最低限度的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预算拨款,企业长期运用;季节性、临时性及在途结算资金需要,由银行以短期信贷方式提供。同年,根据《森林工业放款暂行办法(草案)》,实行5种放款,即原木放款、生产储备与开支放款、结算放款、大修理放款、临时放款。期限最长不超过75天。
1958年,受“大跃进”浪潮冲击,放松信贷资金管理。年末,各项贷款余额由1957年的268万元,增到605万元,增长1.26倍。贷款用于财政性和非生产性开支相当严重,1961年,全市有30%的林业企业,61.79%的地方工业企业(包括手工业、公社工业)挤占银行贷款。1958~1961年间,全市林、工、商、企业,通过直接动用生产原料以物易物,占用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和预收贷款,动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贷币资金等形式,挪用流动资金达9945万元,占企业流动资金总额43.16%。其中,挪用银行贷款399万元,占企业贷款总额的26.13%。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银行实行了“五不贷”、“十不准”即盲目建设、重复建设所需流动资金不贷;生产和收购超过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不贷;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耗能多、质量差、成本高的产品不贷;已列入淘汰项目的产品不贷;确定关、停、并、转的企业不贷。“十不准”,即不准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不准任意抽调、摊派流动资金;不准用流动资金向外单位投资和参加集资;不准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不准用流动资金弥补亏损;不准用流动资金上缴未实现的利润;不准把应进成本或应走损益的开支挂帐挤占流动资金;不准企业之间互相借贷;不准擅自冲销流动资金;不准利用商业信用推销粗制滥造质次价高的产品和违反纪律、任意拖欠贷款。此时,信贷部门还建立了托收、承付、汇兑、拒付审查登记簿。对工业企业超定额贷款实行分户管理,对商业企业在拨自有资金的条件下,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对企业按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好坏分3个类型进行分类排队,按“严、紧、宽”的界线供应资金。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规定企业必须按年分季向银行提报借款计划,银行按月、季检查,分析贷款计划执行情况。1963年,全市木材生产完成338万立方米,完成国家计划的108.1%,比1962年增产41万立方米。总产值实现18331万元,比1962年增加11.81%。银行贷款比1962年下降1862万元,百元产值占用流动资金65.69%,比1962年下降8.9%。
1963年,市人民银行清理关、停、并、转企业的贷款。1962年全市关了47个企业、停产5个企业、并转18企业。银行及时停止其贷款,并对这些企业占用的717万元贷款,进行清理回收。到1963年末,清理回收381万元,对暂未收回的336万元贷款,重新落实债务,确定还款期限。对确实无力偿还的47万元贷款,报请省人民银行批准核销。对中央企业实行驻厂信贷员制度。伊春支行根据总行、省分行的规定和指示,配备了19名驻厂信贷员。实行信贷员“二、四”上岗制。即信贷员每周4天到企业就地解决问题,2天在行内上班。
1966年5月~1976年10月,必要的监督与管理制度被废止,企业盲目采购,造成大量的物资积压和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大幅度增加。到1976年末,工商企业贷款总额达19124万元,比1966年增加16133万元,增长5.4倍,年均递增20.39%。而同期的工农业总产值只增14193万元,比1966年增长31.16%,年均递增2.75%;社会商品零售总额,比1966年增加12537万元,只增长了78.68%。年均递增5.98%。此间,企业挪用流动资金的现象极其严重。1976年,林管局所属34个企业,共挪用流动资金6920万元,占林管局所属企业全部流动资金的18.2%,占自有流动资金的51.5%,占银行对林业贷款总额的56.0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商信贷为支持经济建设,改革信贷计划管理体制。1980年,将“统收统支”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1984年11月,改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克服了在资金供应上吃“大锅饭”的弊端,统一管理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1983年,在国务院文件下达后,按照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在全市国营企业中开展了“三清两核”,即清查国拨流动资金数额,清查流动资金损失“水分”,清查新建或扩建企业流动资金需要额。核销机电产品及钢材的削价报废损失,核定1984年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近万人历经1个月,完成全市365户企业的“三清”任务。清出各种“水分”13248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的14.39%。其中,损失“水分”7122万元,占国拨流动资金的47.58%,挪用6126万元,占国拨流动资金的40.93%。1984年初,同财政部门办理了国拨流动资金管理的交接手续。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后,采取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核定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的新办法,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1次,依据生产和销售的增减情况,相应增减流动资金定额。
创办营林企业贷款,1983年,由市人民银行提议,经东北3省金融理论讨论会进一步论证,请示省人民银行批准,于1984年5月,在伊春林区正式开办营林企业专项贷款。到1985年末,发放贷款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