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基本建设拨款与贷款 一、拨款
“一五”期间,拨付与监督并举,开工前核拨备料款,施工中按进度拨款,竣工后办理结算。“大跃进”时期,建设银行机构撤销,拨款与监督削弱。国民经济调整时期,针对基本建设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建设单位普遍开展清仓核资、清理拖欠贷款和其他欠款工作。此时,落实投资计划,平衡投资缺口;动员内部资源,抵冲预算拨款;贯彻实施各种规章制度,简化拨款手续;检查制止楼堂馆所建设。“文化大革命”时期,基建财务管理放松,投资拨款“大撒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建设银行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提高投资效果上来,加强拨款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控制基建规模,清理在建项目,保重点,促投产;相应改进自筹资金存储与拨付;对更新改造资金进行全面管理。
(一)备料款
1953~1958年,核定拨付预付备料款,分2个时期,采取2种方法。1953~1954年,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即对出包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5万元以下,施工期3个月以上的,按工程需要材料总值1次核定分期拨付;基于林区工号分散,交通不便,对偏远工程,按建筑安装总值的50%核拨,对出包给1个施工企业的全部建筑安装工作量5万元以上,施工期3个月以上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的30%核定,分期拨付;对出包工程,包工不包料的不核定预付备料款。1955年后,实行逐户核定拨付。对自营工程,一律按建筑安装工程总额的50%拨付,实行专户存储,支款时由柜台逐笔审核。1962年,改变了备料款的拨付办法,实行按当年工程所需材料总值,以开工前4个月周转量为限,核给建筑安装企业预付备料款,其余按施工进度陆续拨付,并在工程进度达到50%之后,开始回收前期备料款。自营工程亦照此法。1965年,实行材料用款从投资中直接拨付,将备料款同工程价款合并,取消了建设单位存款帐户和柜台逐笔审核制度。1966年初,恢复按户核定备料款额度,“文化大革命”停止。1972年下半年~1973年,建筑安装企业所需备料款拨付,一律控制在年度建安工作量的30%之内,并在拨付工程价款时陆续扣回;自营工程在拨款范围内预支款项,转作备料款。1974~1983年,再次恢复按户核定额度拨付。1984年5月,废止了预付备料款。建筑安装企业所需全部流动资金,统一由建设银行贷款解决,有偿使用。但1985年5月,恢复了预付备料款。
(二)设备款
1955年前,对设备购置款逐笔审核拨付。凡与计划和预算不符的,拒绝拨付,并督促退货、外调;对确属需要而漏列的,责成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计划、修改设计,再预付款。1956年,实行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事前,根据基本建设计划或设计文件所列设备明细,逐项审查建设单位设备订货合同,逐户建立设备拨款登记簿;货到后,依据登记簿,在投资计划和拨款限额内据实拨付;不属计划和预算内的设备不拨款;超计划金额的,先付款,事后督促申请主管部门调整投资计划。1958年,实行设备投资总额控制,货到付款。1962~1963年,分别执行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订货清单、订货计划,对照年度投资计划或设计文件,审核相符后付款。1964年初,改进设备投资审批办法。即建设银行依计划部门批准的设备明细计划拨付到货设备价款。对计划以外购置的,一律拒绝付款;对实际价格超过计划的,拨款控制在单位设备投资总额的范围内。1965年6月,改按明细计划逐笔审查拨款为按设备供应计划和订货合同货到付款。此法持续到1971年,1972年,对林业企业和冶金企业的设备款项,恢复按设备投资明细计划付款。1981年5月开始,发放基本建设投资中的设备贷款,有偿使用。
(三)工程款
1953年,对出包给施工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拨付和结算,采取两种不同形式,即对投资30万元,施工期3个月以上的实行按已完分部工程,分旬预支,按月结算;对投资不足30万元、施工期3个月以上的,采取分次预支,竣工后1次结算。对自营工程实行柜台逐笔审核拨付。1954年后,市建设银行依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在监理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中,实行3种结算办法,按已完分部工程的各道工序结算;按已完单项工程种类结算;因设计落后于施工,按前两种方法计算,已完工程量有困难的,实行按形象进度估定的办法结算。1958年“大跃进”搞“大包干”,一些必要的规章制度废弃,拨款监督放松,形成半管半不管。此间,除部分单位、企业愿意执行按已完分部工程结算外,余为按单项工程结算。按统计进度填报结算凭证,建设银行对年度投资计划、统计月报核对相符后给予结算。工程竣工时,在没有办理交付使用或竣工验收报告前,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甲乙双方“扯皮”的调解费,年度决算时,如无争议,全部拨给施工单位。1962年,执行按统计进度,分旬、分月预支,竣工后1次结算。单项工程,竣工1项,结算1项。1963~1964年,实行以单项工程为单位,分旬预支,按月结算。1965年6月~1972年,实行按统计进度,经过核实,分次预支工程款,并在最后1次预支中保留5~10%的尾工款(自营工程不留),竣工后1次结清。1973年1月,恢复按工程进度预支和结算工程价款。
(四)自筹基建款
市建设银行针对林区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多数是改、扩建工程,项目单一、规模小、投资少、施工期短的实际,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对投资额较大,管理较强的建设单位,分次预支,竣工后1次结算;对出包工程,按形象进度,分月预支,竣工验收后1次结算;对多数建设单位,核实拨付。
(五)更新改造款
1961年前,更新改造资金由人民银行按专款专用的原则拨款监督。1962年,对林管局所属企业用于基本建设的维持再生产基金,改由建设银行管理。工程价款结算按统计进度,分旬、月预支,竣工后1次结算。1965年,改按单项工程竣工后1次结算。资金调拨方式是,各林业企业,根据批准的更新改造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分次将更改资金汇入林管局在建设银行开设的专户,然后,林管局根据企业的用款申请,将款拨入各林业企业帐户,由银行监督拨付。
二、贷款
(一)管理体制
1972年后,实行指标管理。省建行下达指标,由市建行按指标进行控制、发放和管理。1981年2月,根据省建行下放贷款管理权限决定,市建行负责审批20万元以内的小型基建贷款,超过20万元的市行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行审批。1982年3月,市建行始管理利用存款发放技措贷款的指标,实行指标控制,周转使用。从1983年下半年起,市建行建立起“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款按计划完成、贷款按指标控制”的信贷管理体制。
(二)贷款种类与数额
1972年,市建行始办理贷款业务。到1985年,贷款种类发展到15种,累计发放各种贷款24695万元。
1972年,只办理用于补充建安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施工企业放款”、“小型施工机械专项放款”和用于某些企业技术改造的“小型技措放款”3种。到1975年,共发放贷款208万元。1976年,开办“短期放款”和“出口商品放款”2种,当年贷出42万元;1980年,新增与种货款业务。即“地方建材贷款”,余额30万元;“生产商品房贷款”,余额30万元;“中央设备储备贷款”,余额405万元;“地方设备储备贷款”,余额60万元;“专项基金贷款”,余额26万元;各项贷款总额551万元。支持了建材生产、电力工业、冶金工业、木材综合利用,促进了城市房屋的开发。1981年,依据中国建设银行制定的《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重点开办了“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地方预算基建贷款”;上述2种贷款年末余额4922万元。1983年,开办“动员库存物资贷款”,年末贷款余额257万元。1984年,新增“拖欠设备贷款”、“调剂积压物资贷款”和“转帐收购贷款”3种,年末余额2054万元。
1985年,共发放各种贷款11280万元,相当于前13年累计发放贷款的总和。其中,中央预算基建贷款6590万元,占51%;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58万元,占18%;省财政委托贷款1066万元,占9%。其它贷款1566万元,占22%。(见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