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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建设管理

第三节 城镇建设管理


  伊春城镇建设管理,从地方和林业分条分块管理,到条块结合,政企合一,上下两级管理。
  林区开发初期大部份建设,包括街道清扫,均由森工管理局管理。建县和县改市后,由林业和地方分别管理。
  1964年,林管局与特区合并,城镇建设进入了条块结合,统一管理的新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全国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分设和增设了规划、环境保护、房地产和公用事业管理等部门,使城镇建设走上了科学管理的轨道。

  一、管理机构

  林业管理机构 1950年12月,伊春森工管理局设基本建设科;1953年,改称东北森工管理局伊春分局基本建设科;1954年,改称伊春森工管理局基建科;1956年,改称基本建设处,1960年,基本建设处改称基本建设局,1963年12月2日,恢复基本建设处。
  地方管理机构 1954年5月,县设建设科。1958年,县改市,改建设科。1960年3月,市建设科与房地产管理处合并,成立市建设局。1962年5月,市建设局与交通局合并,成立市交通建设局。
  政企合一管理机构 1964年,林管局与特区政企合一,其城镇建设管理部门合并,对城镇建设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1977年8月,地区基本建设局改称地区建设委员会,1979年12月,改称市基本建设委员会。1982年1月,成立城市建设委员会(1983年3月撤销)。1983年12月,林业管理局恢复基本建设处。1985年9月,成立市建设委员会,增设了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和公用事业局。

  二、管理

  1957年5月1日,县人民委员会公布了《伊春城市建设暂行管理办法》,1960年9月25日,林业管理局制订了《工程交工、动用、验收的规定》,1971年2月,地区制订了《基本建设有关问题》的规定,1977年3月,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这些规定、办法,对建设规划、用地、设计管理、计划管理、施工管理及监督检查等提出具体要求。1985年,市建委成立以来,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抓审批、检查、总结评比3个环节。审批,对预建工程,没有勘察资料,没有设计图纸,没有合格的施工队伍一律不予审批。检查,对在建工程巡回检查,对不合质量要求的一律返工。总结评比,在全市开展了先进卫生城镇,先进绿化单位,评选优质工程等竞赛活动,对推动城镇建设起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