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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房产交易

第二节 房产交易



  一、私有房产交易

  私有房产交易,始于建县时期,交易双方以立约形式,作为买卖的证据。
  1978年初,城市建设管理局房产处根据市人民银行“单位不准买私人房产,如果买需要经过房产部门批准”的规定,开展私产交易管理。其形式为,买卖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没有具体表格)到房产处进行认证,加盖公章后成交,房管部门提取交易额的2%做为管理费。此时,房产处派人去佳木斯房地局学习,研究制定了《房产买卖协议书》、《房屋交易申请书》。
  1983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私有房屋的交易做出明确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由此,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房管科设专人负责私房交易,并按原政务院契约税暂条例,对私人房产交易按3%收取管理费。交易形式是买卖双方自愿,填写房产买卖协议书,房屋交易申请书,上报房管部门,房管负责人到现场按质评议房屋价格,经买卖双方,房管部门共同协商,评定价格,达成协议成交。
  市房地产管理局成立后,于1985年12月,成立房屋交易管理所,有2人具体办理交易手续,按买价征收6%管理费。由此,全市私人房屋交易管理逐步向规范化发展。

  二、公有房屋交易

  1983年前,公有房屋都属于政府或企业投资建筑,无偿分配给职工。1984年后,在城区内出现少量的公有房产交易,虽然只限于企业和政府的交易,即政府投资建住宅,企业按成本价为职工购买住宅。本年新建油厂小区住宅楼,由市政府投资,中房开发公司伊春分公司主建,企业为职工购买,每平方米为300元,售后产权归企业,由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对此公与公的房屋交易,房管部门不收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