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公费医疗
第十节 公费医疗
1950年,国家工作人员医疗费用包括在工资、津贴之内。1952年6月27日,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并成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
一、经费管理
公费医疗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拨款给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必须到指定的医院就医,然后到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结算。凡经医疗单位同意到外地就医的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办批准,往返车船费(不含住宿补助费),可在本单位报销。不按规定自行到外地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1984年2月28日,根据省卫生厅改革公费医疗精神,本着“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制定了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试行办法。根据国家规定人均38元标准,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核定医疗经费指标,由各单位统一掌握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但不得包干到个人。因特殊情况超支的可从本单位的福利费、经费包干节余中解决。
对危重患者,经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由财政部门按享受公费医疗的总人数,每人补助18元,由单位掌握使用。
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必须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急诊除外),实行分区划片定点包干医疗,建立转诊转院手续。凡出市医疗和疗养必须经公费医疗诊室医生建议,单位同意并经公费医疗办审批。
各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将双联复写处方按季装订成册,季末填报公费医疗经费执行情况,上报公费医疗办公室。
并对不按政策、违背制度、超支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职工健康检查
1979年5月5日~6月8日,伊春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单位,对市直1800名职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查出1013人患病,占检查总人数的56.3%。其中,患动脉硬化86人,占8.49%;高血压73人,占7.21%;肝炎78人,占7.7%;脊柱骨质增生74人,占7.3%;高质血症35人,占3.46%;肺气肿及气管炎77人,占7.6%;胃溃疡38人,占3.75%;关节炎115人,占11.35%;冠心病50人,占4.94%;内外痔104人,占10.27%;心脏病14人,占1.38%;慢性咽炎60人,占5.9%;鼻甲肥大91人,占9.0%;慢性扁桃腺炎36人,占3.55%;腰颈柱退行性改变14人,占1.38%;鼻中隔弯曲54人,占5.3%;腰间盘突出13人,占1.28%;肺癌1人。
1984年7月16日,对市直机关老干部、中年知识分子930人进行了健康检查,体检发现患病430人。其中,患动脉硬化122人,占28.37%;内外痔85人,占19.77%;高血压78人,占18.14%;冠心病62人,占14.42%;高血脂症44人,占10.23%;肺结核27人,占6.28%;肝炎12人,占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