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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第一节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伊春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前,召开全市药政、药检座谈会,制定和部署全市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工作,转发省卫生厅7个部门关于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通知。并利用报纸、广播、宣传车、黑板报、图片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还举办了由79人参加为期2个月药品经营人员学习班和3周31人参加的中药鉴定学习班。组织20名技术人员,利用2个月的时间对全市2个药厂、56个药品经营单位和51个医疗单位进行了检查验收,对1个药厂、52个药品经营单位、23个医院制剂核发了许可证。
  铁力、嘉荫2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前,分别举办了业务培训班和进行药剂人员健康检查,并对不能从事药剂工作的患病者进行了调整。1985年7月1日,开展了检查处理假药、劣药、打击游医药贩活动。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了罚款处理,并会同医药局、工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查处中药假药20种,西药劣药23种,总金额13347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