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广告管理
第六节 广告管理
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由于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对广告工作尚未列为主要管理内容。1974年8月,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七台河城郊供销社通过个人关系雇用勃利镇公社1名社员,自称“画家”,利用35天时间为该社画出67块宣传广告画,画面142.47平方米,获得人民币133975元。经查,画面色调低沉,内容不健康,令其摘掉,画款予以没收。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正式确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广告管理机关。同年6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暂行条例》制定了《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1985年批准七台河日报社、七台河电视台、七台河人民广播电台为全市广告经营单位。七台河日报社1985年经营广告业务共收入17000元。其中文化类20件、声明60件、工商企业50件。电台、电视台经营收入9830元。其中:生产资料类1525元、日用产品类1480元、食品类2930元、医药类200元、文化类980元、其它2715元。通过广告刊登、播出,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指导消费起到了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