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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经济检查

第七节 经济检查


  七台河自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来,对投机捣把的斗争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969年至1978年,国家在物资供应和商品分配上正处于“统购统销”,“计划分配”、“物资调拨”、“凭证凭票”、产销,供求矛盾较大的时期。这个时期,除了打击“黑煤窑”、“黑包工”外,还打击倒卖国家一、二类物资,农付产品、主要付食品和谷草等等。如私开煤窑的最高峰可达300多对井口。非法开矿,卖矿,倒卖煤炭之风盛行。合江地区煤炭局驻七台河运输组于1970年7月为地区各市、县调运小窑煤中,以“吨数进、体积出”办法,仅1972年一年中获非法涨量款7.42万元。1972年5月间调入51970吨煤,平均价为18.58元,调出自定价19.20元,每吨提价0.62元,共获得非法利润3.5万元。采取多收运杂费,捞取利润手段,每吨应收运杂费6.3万元,但按7.40元收费,获利5.13万元。以上三项共获非法所得16.O5万元,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倒卖谷草案一次查获近百万斤,结案151起,罚没款11.8万元。
  1979年至1981年,倒卖汽车,牲畜,黑包工,长途贩运,倒卖走私外货案日增。共受结案40起,罚没款3万多元。
  1982年至1985年,这个时期主要是倒卖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如倒卖钢材、汽车、汽油、摩托车等。共查处倒卖汽车10余台,摩托车500余台,查结案100起,罚没款70.8万元。通过打击投机捣把活动,不仅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保卫了国家和人民利益,而且教育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执法守法的自觉性。

  历年打击投机捣把案件情况统计表
  表5—13
              单位:万元、千元



  表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