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矿井安全 1970年建市后,矿山安全管理由市劳动局安全保护科设专人管理。当时国家没有矿山安全法规,各矿井不搞瓦斯检查,无专职瓦斯监测人员。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家授权劳动部门对矿山安全实行国家安全监察。七台河市于1982年10月,成立市矿山安全监察室,隶属市劳动局领导,为副处级单位,负责全市矿山安全事宜。全市各矿山系统相继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市煤炭管理局成立了安全检查科,安检科在各矿驻有安检站,负责全市地方国营煤矿安全工作。市煤炭管理局下设的市企事业煤矿公司中,设有安全检查股,负责企事业单位办矿的安全管理。乡镇井口的小煤矿安全管理,由市乡镇矿业公司负责,矿业公司内设安全检查股。为了切实保证全市地方煤炭系统生产安全,市煤管局、矿业公司、乡镇矿业公司不断配齐配强安检人员,并共同组织对安检人员的培训工作。1982至1985年,共举办安全检查班12期,培训559人(次);通风瓦检班8期,培训452人(次);救护班1期,培训34人。通过培训,使安全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成为做好安全工作的骨干。
为了准确地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市政府以七政发[1984]51号和七政发[1984]59号文件,分别下发了《矿山安全条例》的实施细则、《对地方煤矿执行[矿山安全条例]情况实行奖惩的暂行办法》,由于这两份文件具有法规性质,又是从七台河市的实际出发制定的,引起了各级干部、安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普遍重视,伤亡事故明显下降,对全市矿山安全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在地方煤炭安全生产过程中,伤亡事故并未杜绝,甚至屡有发生,其中较为重大的事故有两起:
1973年11月17日凌晨,市一矿(现市煤矿—井原井口)井巷空间发生了重大爆炸事故,6名入井掘进工人当场死亡。七台河矿务局矿山救护队接到紧急呼救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抢救。市委、市革委的领导,矿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总工程师等领导,都闻讯火速赶到现场,指挥抢救。省、地有关领导也赶来七台河现场领导抢救。事故的性质是单纯煤尘爆炸,引爆的直接原因是煤层中使用延发雷管放炮引起的。
1984年6月10日9时30分,桦川煤矿二井271采煤工作面发生重大冒顶恶性事故,伤亡15人,其中9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以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得新为首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和抢救临时指挥部,边抢救边调查事故原因。东蒙公司、省地方煤炭公司等上级部门的领导,也闻讯赶来现场帮助调查和处理善后工作。
七台河地方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表
表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