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价格

第三节 价格


  粮食收购业务按国家规定,对农产品曾3次提高了价格,缩小了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增加了农民收入。
  1965年,对大豆、玉米、小麦、高粱、谷子、水稻等作物品种在1954年提价幅度比上年提高11.5%的基础上又提高到16.2%。1966年,提价幅度为40%。在此基础上,为了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家实行粮油超购加价3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收购价比1978年提高20%,粮食超购加价提高50%。在此期间成品粮面粉、大豆、小米、高粱、玉米面的销售价格提高了38%。成品粮提价后。为使广大职工生活不受影响,国家决定发给职工与家属每人每月3角2分的粮食补贴。
  建国以来,成品粮销售价提高8%,农民卖粮价格提高20%。购销差价12%,粮油价格倒挂,政策亏损部分由国家承担,充分体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1978年后,开始实行粮油议购议销政策。议购价格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从征购粮完成任务后的四、六留成中,生产队留四部分卖给国家的转为议购。平均单价加价60%。二是零星议购农民手中的余粮,价格低于集市贸易价格,高于超购加价价格。粮食、油料、油脂的议销价格也分为两种:一是对议购进的粮食,油料加费用和利润,高来高走,低来低走。二是从外地议购进来的粮食、油料按议价加运费、利润,费用平均价格议销。为贯彻“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方针,依照“依质论价”的原则,在粮油倒挂的政策上,为照顾城郊菜农人民生活,领取口粮仍执行1978年的原购价。大豆提高价格后,对供应城镇居民菜豆,人民生活必需品和酿造业用的豆饼,畜牧业及农村社队奶牛饲料的豆饼仍执行原销价。
  全市粮油价格有4种:既收购、统销、调拨、议价议销。
  收购作价方法分为等级差价、水分差价、杂质差价;粮油统销价方法:可分品质差价、购销差价两种;粮油商品内部调拨价,其性质属于粮食部门内部移库价。在省内和市内调拨粮油按统购价或内部调拨价加原成差结算,不加经营费用,食盐按进价结算。出口粮油拨交价格按省粮食厅和外贸局规定如下:

  出口粮油拨交价格表
  表13—11



  1958—1985年原粮中等价格表
  表13—12
            单位:百市斤、元



  续表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