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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村贷款

第二节 农村贷款


  一、对象和种类
  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贷款对象主要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各种经济联合体,农村承包户及个体户从事工、农、林、牧、渔等业生产,商品流转活动和第三产业所需的贷款。
  贷款的项目有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国营企业结算贷款,粮油和种子贷款。国营工业企业中,短期设备和大修理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国营农业 (包括国营农、林、牧、渔业等) 贷款,小水电贷款、乡镇集体工商企业贷款,集镇个体工商服务业贷款,灾区口粮贷款,开发性贷款,农民专业户贷款,支持信用社贷款等。
  建行初期农民贷款发放主要依靠驻各地农金员走村串户对农民发放副业性的生产贷款,生活贷款。
  1980—1982年为增加全市蔬菜种植面积,农行发放30万元的农业机械化贷款。
  二、期限和利息
  全市确定农业贷款的期限,是按合同规定的还贷款的时间,按国家和上级银行规定的幅度上下浮动,浮动标准不得超过50%。
  1985年农村贷款利息预购定金为7万元、国营农场2 190万元、农业贷款199万元、社员234万元、信用社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