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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预备役制

第三节 预备役制


  1956年我国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制度。到1958年“大办民兵师”以后。预备役工作曾一度中断,主要以办民兵为主。直到197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下发《关于恢复复员兵退伍战士登记统计工作的通知》后,开始恢复预备役兵员。每年结合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进行统计。1978年至1985年共登记预备役兵员1620人。其中技术兵37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