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福利
第三节 工资福利
建国以来直到1956年,进行了工资改革,普遍实行了职务等级工资制,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1985年的工资改革。
1985年对全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原则是使工作人员的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相适应,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人数为1.16万人,平均月工资增加额为2.15万元,是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资幅度最大的一次。
国家工作人员,除工资和享受公费医疗外,还享受多种福利待遇,全市国家机关干部福利费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干部福利费标准是按干部工资总额的5%提取。主要用于干部困难补助,慰问活动、独生子女保健及兴办福利院、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标准可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死者遗属还可按规定享受定期或临时性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