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社会救济

第三章 民政

第一节 社会救济


  自然灾害救济。1962年七台河遭到水灾。受灾农田3.4万亩,灾民18453人,冲倒房屋285间,冲走粮食4.7万斤,冲毁桥涵15座,因灾死亡6人。灾后,国家下拨口粮180万斤,救济款25万元。
  1965年遭受旱灾、虫灾,受灾农田5.7万亩,其中绝产2.7万亩,粮食减产896万斤。民政部门救济39万元,粮食51万斤,救济衣服1972件(套)。
  1981年七台河市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水灾害。受灾农田12万亩,冲毁桥、涵81座,公路60余公里,通讯线路75公里,冲走粮食12万斤,冲倒房屋646间,灾民5.78万人,有261人无家可归,因水灾死亡12人,死亡大牲畜379头(匹)。灾后,国家发放救济粮89万斤,救济衣被4705件,群众集资17万元,修复倒塌损坏房屋204间。
  农村困难户及扶贫。七台河市农村困难户系指家中缺少劳动力或遭天灾病祸,缺吃少穿,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贫困户。对这些贫困户,党和政府给予扶助救济。从1978年开始;扶贪工作由过去给钱给物转到帮助贫困户查找贫困原因,寻求致富门路。扶持贫困户发展家庭养殖业、工副业、运输业或兴办经济实体,帮助增加经济收入。到1985年,民政部门下拨扶贫款46万元,扶持7个乡、18个村(屯)209户,脱贫172户。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农村无依无靠,失去生活能力的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生活水平保持农村中等水平。到1985年,全市有“五保”户1450户,2089人。
  城市困难户救济。七台河城镇困难户是指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及无固定职业的城镇居民。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定期定量救济。救济标准每人每月18元至28元不等。到1985年,全市救济867户、1428人。
  退职老职工救济。对1957年前参加工作,于1961年到1965年办理精简退职手续的老职工,其中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人,由本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原工资40%的固定救济,报销2/3医药费。对不符合这种条件的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城镇家属每人每月补助15元。自1965年以来,全市共补助146人,补助41万元。